台股跌不休,也影响国内外公司上市意愿,为了提振企业上市、降低证券商辅导门槛,证交所1日公告完成修正「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第二条之1、「证券承销商申报受辅导公司基本资料作业办法」第二条、「股票上市申请书」及「财务业务重大事件检查表」,即日起实施。
针对「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第二条之1」,证交所参酌国外资本市场多无申请上市辅导期等相关规定,此次修正但书部分。证交所表示,现行上市公司应依规定督促子公司(包括国内及外国公司)建立相关财务业务、法令遵循及内部控制制度等,并监督子公司有效执行,且证交所对上市公司也建立相关监理机制。
证交所指出,为扶植新创企业快速进入资本市场,因此,就但书修定新规定,规范如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未有因内部控制制度重大缺失经证交所处以违约金之情事,且经会计师就上市公司最近二季对申请公司之监督及管理出具无保留意见之内部控制专案审查报告。
且主办证券承销商业依相关规定,于送件申请上市日前二个月起,向证交所申报财务业务重大事件检查表,也未有重大异常情事,得向证交所申请缩短承销商辅导期间。
因此,证交所也同步修正证券承销商申报受辅导公司基本资料作业办法第二条:证券承销商辅导本国发行公司或外国发行人申请股票创新板上市、创新板第一上市,欲豁免适用相关规定,须由主办证券承销商上市辅导或申请其股票登录为兴柜股票柜台买卖届满六个月之规定。以让企业快速进入资本市场,增加与海外资本市场之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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