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选会宣布,确诊者与居家隔离者不得参加今年年底的地方选举投票。此举广受舆论质疑:中选会有权如此宣布吗?应该依法行政的中选会,有权力制订这种行政命令吗?其法律依据何在?中选会究竟又要如何认定谁是不能投票的「确诊者」呢?
先要问法律依据。《中央选举委员会组织法》第1条规定,设置中选会办理选举事务,是为了「贯彻宪法保障民主法治及人民参政权」,中选会不能任意以疫情做为藉口限制人民行使投票权。由于《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与《公民投票法》中均未如此授权,中选会宣布尚未解除隔离的确诊者与居家隔离者不得投票,根本缺乏法律上的明文依据,难道不担心因妨碍选举而触法吗?
有人会说,居家或集中隔离的法律依据写在《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因振兴特别条例》里,其中第7条规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实施必要之应变处置或措施。」这条规定可让中选会就此得到一张空白支票吗?
当然不是。获得法律授权的是防疫中心指挥官,不是中选会。如果防疫中心决定确诊者应受隔离;隔离并不等于就可剥夺投票权。违反隔离规定的法律效果也不包括投票资格的剥夺。防疫中心有权下令确诊者居家隔离,并不等于有权禁止确诊者投票。反而是有责任「贯彻宪法保障人民参政权」的中选会,应设计促成投票的替代方案,让因受隔离以致形成行使投票权障碍的选民能顺利行使投票权利才对。许多国家都有前例可循,主政者不是不能,只是不为而已。
更该厘清的是,所谓「确诊者不得投票」,究竟谁是确诊者?谁又有权为法律上的认定?合法的认定程序又是什么?
每位选民都可以决定因自己患病而不去投票。但政府不许想投票的选民投票,其是否处于足以发生严重法律效果的「确诊」状态,必须基于专业的医学根据与判断为认定。政府无权加课人民「自为判断确诊后自行居家隔离」的法律义务。政府要限制确诊者投票,应经由适格人员所提供的专业医学判断作为依据,不能要求人民自为。
即使是已根据政府提供的适格专业医学判断为确诊,受到合法行政处分应予隔离的人,政府限制其投票的正当行政程序又是什么?选务人员要根据什么来指称选民尚处于确诊状态,从而拒绝发给选票?是要在每个投票所门口都使用PCR检测吗?PCR并不能当场得知检测结果,难道要用并不真正准确的快筛加以取代吗?还是要下令在投票所门口量体温,发烧的人都不许投票?发烧并不等于确诊,又有哪条法律授权政府拒绝发烧的选民行使投票权呢?那又凭什么限制一位没有任何症状的选民投票呢?
不发给选民选票或禁止选民投票,是何等严重违反民主且违宪的强制处分行为?可以任由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不经法院裁判径行为之吗?大法官何曾解释过政府可因防止COVID-19而限制投票呢?中选会宣称大法官曾解释过就可算数吗?台湾何时变成可任由行政机关代替大法官或法院发言的极权体制了呢?台湾会要成为可由防疫人员满街认定谁是确诊者或谁有患病嫌疑,而强行驱赶不许投票的极权世界吗?
现在距离投票日还有数周,中选会是要利用这段时间布置各选务所,经由选务人员认定选民谁是确诊者、受隔离者而没收其投票权呢?还是赶紧想方设法,依循适当的途径,让即使是尚未解除隔离的选民也可以行使投票权呢?
这个选择将足以决定,我国是不是真正的民主法治国家!(作者为东吴大学法律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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