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贩运三元素
依据联合国毒品暨犯罪办公室(UNODC)的定义,人口贩运系由三个元素所构成,包含:(1)行为: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2)手段: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过其他形式的胁迫,通过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利用脆弱境况,或收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某人的同意;及(3)剥削目的:如性交易、强迫劳动、奴役或类似奴役及器官买卖等。
此外,依照UNODC的定义,人口贩运与人口走私(Human Smuggling)皆可能涉及相同的犯罪集团模式或路径,惟两者最大的差异在于人口贩运受害者系受到诈骗、威胁等不法强迫手段遭到买卖;另一方面,人口走私中被走私的对象系自愿支付价金以换取违法方式前往目的地,惟被走私的对象亦可能在过程中被贩卖,进而亦成为被迫劳动或性剥削之受害者。
台湾人口贩运防制重点
依照2022人口贩运问题报告,台湾的人口贩运状况主要为外籍移工(主要来自印尼、菲律宾、泰国及越南等东南亚国家)及外籍学生经仲介来到台湾后,因高额仲介费或遭雇主的不合理对待,导致强迫劳动或强迫性交易等状况。有鑑于此,行政院自2006年颁布防制人口贩运行动计画后,随即于2007年成立跨部会联繫平台,透过追诉(Prosecution)、保护(Protection)、预防(Prevention)及伙伴(Partnership)等面向,强化对于被害人的保护及行为人的追诉。
我国人口贩运防制重点,除既有模式,以台湾作为人口输入地,对于外籍人士来到台湾后所可能产生的性剥削或劳动剥削採行相关的防范措施外,亦宜从前述台湾人遭拐骗至柬埔寨或邻近地区的人口输出观点进行考量。
综观我国刑法体系,以近期新闻事件所涉及的柬埔寨人口贩运议题为例,在台湾境内发生的行为,可能为招募、媒介、买卖,或以诈术使人出中华民国领域外等,可能分别该当刑法第296-1条、第297条及人口贩运防制法第33条等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上段所述罪名均为最轻本刑为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之刑之罪,属于洗钱防制法第3条所称之特定犯罪。因此,金融机构依洗钱防制法应将涉及上述人口贩卖犯罪相关的洗钱行为纳入交易监控范围,以确保金融机构可辨识该等疑似洗钱行为,进而向法务部调查局申报。
就台湾银行业总行营运的角度,由于台湾要为人口输出地,银行业者或可从以下面向监控相关可疑表徵:
一、辨识客户是否可能为人口贩运受害人─银行于办理客户业务往来审查时,可多加注意客户是否符合前述新闻事件所提及的人口贩运被害人表徵。此外,于执行日常业务监控时,亦可考虑检视客户网路银行或行动银行登入状况,是否有与客户背景不符之处。
二、辨识客户是否可能为人口贩运加害人─考量人口贩运不法获利可能大多涉及现金或来自非法地下通匯渠道,故与现金交易及人头帐户相关之可疑表徵与监控措施,亦可适用于辨识客户是否疑似涉及人口贩运相关洗钱交易。
此外,人口贩运为全球关注的重要ESG议题,银行业有必要藉由了解近期与人口贩运有关的犯罪或威胁趋势,进一步检视既有的洗钱,以及资恐风险防制架构,以有效监控或侦测相关可疑行为或交易状况,以期阻断不法集团金流,进而提高打击人口贩运活动之执法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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