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币交易平台FTX事件,与各场金融风暴共通处,就是政府法令在当时没有办法解决此系统性金融危机,无数投资人被当了韭菜,让制造风暴者赚得盆满钵满外,当年TRF风暴来说,造成数千家中小企业深陷其中,起因多家银行为求获利,违法劝诱投资复杂性高风险的衍生性金融商品TRF,为让交易可以顺利进行,类似协助假造财务报表、文审程序放水、不当核给过高交易额度、未使客户瞭解交易风险、不具法定销售资格者等等,种种疏失漏洞百出。后来金管会严控销售TRF措施,例如依客户营收所营事业性质或实际需求等核予交易额度;确实执行认识客户(KYC)及商品适合度评估;充分揭露商品内容重要事项及风险承担事宜等等,逐渐提高对于投资人的保护。
从事虚拟币投资,某程度来说是为了不让政府监管,当发生交易所破产时,能透过行政协助情况相对减少。过往金融风暴发生后,因金融产品由政府核可销售,政府当然要加以处理,回头来看FTX破产事件,国内的投资者直接透过境外虚拟通货交易平台从事交易,若发生问题,根本无从适用既有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或金融消费评议中心的处理机制。金管会今年初的新闻稿也说明,这些平台不是经金管会核准设立的机构。因此,除非在某些情况,例如存在国内代理商或协助经销之类交易业务事业,或许有可能从违反银行法或证券交易法的刑事责任切入,寻求相关赔偿责任。否则,受灾户只能向FTX破产案的美国法院申报债权,但综合来说,一般散户的受偿机会与金额都是值得商榷的。
实际上,FTX提出破产声请后的第一个动作就是请求法院合併总计多达约134家的债务人公司为一个案件。此时法律原本规定每个债务人需要列出前20大债权人,但FTX似请求法院同意仅列出总计前50大的债权人。当债权人总数恐怕破百万人情况下,坊间所谓透过申报债权可以取得偿付机会,也许债权人自己心里要明白,实际债权比例及分配的可能性。
再者,FTX陈报状中指出,FTX在过去数天内与美国的证管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以及联邦、各州与国际间的监理机构进行联繫,儘管台湾民眾受害严重,但因为过去我国金管会未进行规管,恐怕并不在此次被联繫名单中,恐无从更积极有效的协助台湾民眾。
FTX声请的是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程序,此类似我国法上的重整程序,目的是让资不抵债的企业能继续经营,在提出可被债权人接受的重整计画后,使能依计画履行债务的企业能获得重生。在这整个过程中,大多数情况下该企业仍是继续营运。相较于此,如果是使用美国破产法第7章的程序,那就是要变卖掉所有的资产以清偿负债,这就类似我国法上的清算程序,企业是会结束营业的。
目前,如果德拉瓦州的法院同意合併程序,FTX将需要提出大量的文件以说明其资产、负债与债权人的细节。在声请书上,FTX是主张帐上仍有现金可以分配给无担保债权人的,但仍不知在11月12日出现的疑似骇客入侵对于FTX的资产组合究竟构成甚么样的影响。
法律上,值得注意的是,FTX与客户间的契约,似乎与今年7月声请破产的Voyager Digital的情形有所不同。透过网路所找到FTX的使用者条款(美国版)第6条中段部分,规定「在使用者的FTX.us帐户中所显现的虚拟货币所有权应仍归使用者所有且不应移转给FTX.us」。若台湾投资人的使用者条款中也有类似的文字,则投资人系已保留虚拟货币的所有权,似可据此主张余留的虚拟货币并非破产财团的一部分,拒绝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此为破产法上可用的战术之一,若台湾的债权人确定要参与美国破产法院的程序,可供为后续诉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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