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福部订定的「以通讯交易方式订定之食品或餐饮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以电视、电话、型录、报纸、杂志、网际网路、传单或其他类似方法订购餐饮时,业者均应完整揭露品名、内容物、重量、容量或数量等完整资讯。
而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第1项规定,消费者收到商品后7日内,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就可退回商品;但对于易腐败、保存期限较短或解约时即将逾期的食品或餐饮,经企业经营者告知消费者不适用7天犹豫期时,将不适用「7日无条件退货解约」,而若是冷冻保存期限较长的食品,仍可依前揭规定,主张解约退货。
「食品本身和内容物的资讯一定要标示清楚,毕竟和食安有关,马虎不得!」林姓民眾说,广告图示和实物状况难免有出入,像他后来网购年菜,开箱时就养成拍照或录影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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