缠讼17年的红火案,时任中信银行董事长的辜仲谅、中信金控财务长张明田、中信银副总经理林祥曦被诉背信罪部分,台湾高等法院更三审11月30日审结,认定3人没有为自己或红火公司不法利益,也没有损害中信的意图,判决3人无罪。辜另被诉洗钱及间接操纵股价等罪部分,因无法证明犯罪,也判决无罪。检方不服可上诉。
更三审合议庭认为,本案不能认定辜仲谅有何操纵兆丰金控股价的事实,检察官指中信金控因辜仲谅等人犯罪,获有减轻购入兆丰金控股票成本达2亿6169万5800元的不法利益,即属无据,判决对中信金控部分不予没收、追徵。
中国信托金融控股公司发出声明表示,尊重司法判决结果,对于同仁获取清白同感欣慰。
检方起诉,辜仲谅等人利用中信银向巴克莱银行购买3.9亿美元结构债,再出售给陈俊哲成立的红火公司,让陈买回结构债,辜仲谅等人同时以中信金控向金管会申请转投资兆丰金控获准,再大量买进兆丰金控股票,让兆丰金控股价上涨,红火公司赎回结构债,红火获利、中信银受损害。
本案从一审到更一审都判3人有罪,直到高院更二审逆转改判无罪,案经最高法院撤销发回,高院更三审认为,辜仲谅等人将结构债出售给红火公司,是违反内控规范及法令规定的违背任务行为,但因没有不法意图,不构成违反银行法的背信等罪。
被诉违反证交法不合营业常规交易罪部分,更三审认为,出售结构债给红火公司的行为,虽未经董事会议决而擅自处分,但以结构债必须变卖让中信金控申请转投资兆丰金控的观点而言,不能算是对中信银行不利益的交易,不构成违法。检方不能举证证明辜共同参与挪用红火的获利及洗钱,且辜也未间接操纵股价,应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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