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6年有关外国营利事业跨境销售电子劳务课徵所得税规定上路后,对于「电子劳务」有明确的定义,并依其劳务与台湾之经济关联性程度认定属台湾来源收入。查跨境销售电子劳务课徵所得税规定及其作业要点,明订「外国营利事业以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传输提供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秘密方法及各种特许权利供他人在境内使用」所取得之报酬为权利金。
陈惠明提醒,于跨境电商规定下,如外国营利事业透过网路或电子方式提供之劳务所含括上述定义之权利使用范围,则应予就该部分价款排除排除于申请电子劳务适用优惠税率范围。
外商跨境销售电子劳务予境内买受人所取得之报酬,原则上即有涉及台湾来源所得之认定而须依法扣缴或完纳所得税,得透过申请跨境销售电子劳务、所得税法第25条技术服务或租税协定营业利润等方式,以期有效降低实质扣缴率或适用免税。勤业眾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资深会计师陈惠明昨(30)表示,跨境电商所取得之「劳务报酬」如隐含「权利金」性质则应排除于申请范围之外,企业应于签约及送件申请前先行检视,以避免因审认结果未如预期增加额外租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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