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警中和分局警员张伯雍2022年追缉拒检的宾士车,连开3枪导致该车后座乘客中弹死亡,检方依过失致死罪起诉,一审判无罪,检不服提上诉,台湾高等法院认为,张男因对方逃逸且危险驾驶才朝轮胎处射击,有急迫性及必要性,用枪符合警械条例相关规范并无过失,29日仍判决无罪。

本案检方可上诉,但一、二审都判无罪,依《刑事妥速审判法》的严格限制上诉规定,未来上诉三审难度高,张员几乎底定无罪。

2022年3月10日晚间,张伯雍驾驶警用巡逻车执行巡逻勤务,行经新北市中和区中正路、锦和路口时,发现林姓男子所驾驶搭载蓝姓乘客、洪及锺姓友人的宾士车,悬挂偽造车牌,就使用警报器向前欲拦检该车。

林男没有停车受检,反加速逃离,张驾驶警车在后追赶,但检方起诉指控,林男虽不服拦检盘查而驾车逃逸,张男下车持警用配枪贸然朝林所驾驶自小客车连续射击3发,致不慎误击后座乘客锺男的头部,造成锺男当场受有头部枪伤、颅枕骨骨折、颅内出血等伤害,经紧急送往医院,急救后仍不治,张男涉犯过失致死罪。

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张无罪,检方不服提上诉。高院认为,林男当时加速逃逸,一路在人车密集路段高速绕行危险驾驶,闯红灯12次,行经行人穿越道也未减速慢行,对往来行人的生命、身体造成重大危害,张男为制止林继续危险驾驶,在林未打方向灯闯越红灯右转过程中,朝车辆开枪射击3枪,符合《警械使用条例》的规定。

高院指出,张男射击目标为林的汽车轮胎,他在车辆行进中以边跑边开枪方式射击,固然较不稳定,但仍是他衡酌当时情况的急迫性,林男危险驾驶可能造成危害的严重性,是不得不为之举,纵使击发子弹不慎射中汽车后挡风玻璃右侧,亦不能据此认定已逾越警械使用条例所定的必要程度。

高院表示,张男开枪击中汽车后挡风玻璃右侧,虽可能因其材质特性造成折射,有使弹道偏向击中车内乘客锺姓男子的风险,但这并非张男所能预见,他在林男高速危险驾驶之急迫情况下,于追捕过程尽量朝下往轮胎处射击,避开车内驾驶或乘客,已善尽注意义务,没有过失,判决无罪。

#射击 #上诉 #无罪 #林男 #危险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