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林姓男子走在基隆市某社区人行道上,因路面有青苔且路面溼滑致滑倒受伤,林男认为是基隆市政府管理疏失向市府诉请国家赔偿193万元,基隆地方法院上月认为市府应负6成责任,判赔林男106万余元;但市府表示,林男滑倒路段自始至终都不是市府管辖范围,将提出上诉。

林男2021年行经基隆市安乐区乐利二街62巷人行道,路面溼滑让他滑倒受伤,经法院判决市府须赔偿,但由于事发地人行道属于基隆市某社区内的私设巷道,土地产权分属私人土地,判决引发眾人议论纷纷。

基市府指出,该人行道的管理维护责任应在土地所有权人,而非市府,林男则认为,事发当地虽然是私设巷道,但自社区建成20余年来,长期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属于具有公用地役性质的私设既成道路,因此市府有管理维护的责任。

初审法官认为,道路位于基隆市都市计画区域内,具有公共地役性质的既成道路,应属市区道路条例所称的「市区道路」,根据「公路附属设施设置管理要点」规定,市府对此处人行道有管理维护的责任。

不过,市府认为,乐利二街62巷属私人土地,非属都市计画道路,亦非市区道路,依大法官400号解释,显示该路段与「公用地役关系」不符,且内政部曾于2007年作过函释,「现有巷道非属市区道路范畴」,故此节法官引用认知应属错误。

市府强调,该路段自始至终皆非市府权管,社区曾于2006年依「基隆市政府办理辖内非封闭型社区道路维护计画」,提出申请协助维护路面(仅限于AC铺面),属1次性维护,保固期届满后亦于2018年3月交还社区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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