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网路盛传「交通违规遭检举反制妙招」,指若检举人无法提供行车纪录器检验合格文件,该检举无效。即使警方曾驳斥这是假消息,南投县有人闯红灯遭检举开单后,仍以「行车纪录器未检验合格」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罚单。但法官认为,行车纪录影像能客观呈现违规事实而驳回,成为法院认证的假消息。
判决书指出,吴姓男子1月31日傍晚开车行经草屯镇虎山路、威虎巷之交岔路口时闯红灯,遭民眾持行车纪录器影片检举,吴男遭警方径行举发开单,罚款2700元并记违规点数3点。但吴男自认当时是闯黄灯,检举影像与事实不符,并指控检举人的「行车纪录器」若未经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检验合格,不得作为证据,应撤销其处分。
警方及监理单位答辩强调,接获民眾检举,经派员查证属实,应予举发,如检举所附之证据资料以科学仪器取得,足资认定违规事实,无须另派员查证,得径行举发,且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并未限制民眾检举的行车纪录器必须经标准检验局检验合格,只要能客观呈现违规事实即可。
审理法官审视检举影片,影像拍到车子外观、车牌、行车样态,确认吴男开车行经机车停等区时交通号志已变换为红灯,吴男未停车直行通过,确实闯红灯,违规事实明确,驳回诉讼,依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维持原处分,裁处吴男罚锾2700元,并记违规点数3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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