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0月监察院院会通过笔者及另2位监委所提之年金修法违宪案,108年6月大法官第1493次会议不受理,显严重侵害监察权,破弃五权宪法,逾越权力分立界限,一改行宪以来受理监察院之声请释宪的50余案标准 即「监察院行使调查权为行使职权」。年改案中,大法官认为「监察院调查权为辅助性、手段性权力,非为行使职权」又「并非声请人行使调查权时所需适用之法律」。
稍早,在监察院声请党产释宪案中,107年10月大法官第1482次会议不受理之理由为:「如调查之目的事项并非监察权行使之对象及范围,如立法院或地方议会之立法、行政院是否对法律案等提出覆议、总统之弹劾或罢免等,而仅系单纯为调查而调查,则明显逾越监察院之宪法职权范围。」
此次国会改革法案,行政院、立法院、总统府、监察院均声请释宪及请求裁定暂时处分,见诸前述标准,各声请机关若须符合「行使职权」「适用法律」,总统府、行政院、监察院均已淘汰出局;更何况国会改革法案甫通过,相关机关亦尚未行使职权。
同时,大法官在年改案中,自监院提出至大法官决议不受理逾8个月,于今颇为火速,标准何在?令人无法理解!
而过去声请大法官释宪同时请求裁定暂时处分,含年改及党产案共8案,成立者仅3案,含司法院释字第599号及后续第603号户籍法第8条第2项、第3项按捺指纹案,但3案中不含年金及党产案,可见成立至为不易。观其成立要件,依宪法诉讼法第43条第1项,「宪法法庭为避免宪法所保障之权利或公益遭受难以回復之重大损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无其他手段可资防免时」方可能成立。
尤其重要者,暂时处分裁定要件,除急迫必要性之最后手段,须是宪法保障之人民权利而非官员权力。官员权力应回归宪法增修第3条的权责规范,有权力者必有其责任之责任政治,覆议失败应即接受。若政治问题司法化,大法官严守司法与立法之界限,应是当务之急。
至于裁定暂时处分要件须为公益遭受难以回復的重大损害,由释字603号解释文着重在为保障个人生活私密领域免于他人侵扰,及个人资料自主控制,隐私权乃为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第599号裁定暂时处分仍以人民权利保障为前提,虽国家基于特定重大公益目的而有大规模搜集、录存人民指纹,并有建立资料库储存必要,但仍违宪法保障人民资讯隐私权本旨。故当时94年9月司法院于作成解释前,宣告暂时停止户籍法第八条之适用。
国会改革法案之机关争议,声请机关中总统府、行政院、监察院等着重在机关权力受损,而非人民权利保障,与长年以来宪政标准不符,希大法官慎思,方乃全民之福。(作者为开南大学法研所兼任副教授、前监察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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