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证交法》本次修正通过条文,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法律服务会计师林巨峯说明,《证交法》相关规定与《公司法》第235条之1类似,但《公司法》未规定分派对象为基层员工,《证交法》则明订给予对象。
此外,相关条文规定企业,应在年度财务报告揭露公司薪资报酬政策、全体员工平均薪资及调整情形,林巨峯认为,应有助凝聚员工向心力,避免酬劳集中于高阶主管。
勤业眾信投资法规谘询及工商登记服务负责人陈惠明资深会计师说明,《证交法》本次修正通过条文主要强调,确保基层员工分享公司的盈余,让上市柜公司兼顾企业长期发展之余,同时平衡股东和员工利益,合理提拨基层员工奖酬。
KPMG安侯建业税务部执业会计师丁英泰表示,相较于《公司法》,本次《证交法》第14条增订更侧重于「基层员工」保障,更增加以盈余一定比率「调整薪资」的可能,可见更侧重对「年轻员工」的保障。
此外,丁英泰说明,针对分配方式,《公司法》规定得以股票或现金为之,且分配对象尚包括符合一定条件的控制或从属公司员工;《证交法》对此则均无言明前提,未来上市、柜公司适用时可能需与《公司法》规定一併观察并厘清范围。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提醒,依相关修正条文,企业盈余提拨时,即可认列为费用,并自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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