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地出售的法律规定

根据《土地法》第25条,公有土地的处分或设定负担,必须经该管区内的民意机关同意,并经行政院核准。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公有土地的处分过程公开透明,并防止地方政府随意出售公有财产的情况发生。

此外,《平均地权条例》也规定,政府依法照价收买、区段徵收或因土地重划而取得的土地,可以随时公开出售,不受土地法第25条的限制。这是因为这些土地的出售是为了收回政府在土地重划或区段徵收过程中所投入的建设费用。

■市地重划与区段徵收必要性

市地重划和区段徵收是政府为执行都市计画而採取的开发方式。在这些过程中,政府会先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排水系统、公共设施等。嗣后政府为了收回这些建设费用,需要将部分的土地公开标售。这些土地的标售过程全都是公开透明的,而且是城市发展和财政管理的必要手段。

在区段徵收和市地重划过程中,政府会产生大量的基础建设费用。为了实现财政平衡,政府会将部分土地以标售的方式出售,这些土地统被称为「抵费地」,即用来抵充政府在土地开发过程中的投入资金费用。这样的做法确保了开发过程的公平性,因为这些开发行为属于开发居民自偿性的开发,基于使用者付费原则,而为了确保资金上的平衡,并促进财政的稳定。公开标售的方式也进一步确保了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公开标售确保公平价格

值得强调的是,政府在标售抵费地时,会通过公开标售的方式进行。由于市场竞争的存在,这些土地不可能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出售。因此,所谓的「贱价出售」之嫌是不存在的,除非公务员作业错误底价漏写一个2。公开标售不仅确保了土地交易的透明度,也保障了政府和公眾的利益

指责前市长出售大量公有地的说法是否成立,应基于对法律规定和事实的全面理解。这些所谓的「出售」实际上是地方政府在市地重划和区段徵收过程中,为收回建设费用而进行的合法行为。这些土地处分过程完全符合《土地法》和《平均地权条例》的规定,并经过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有地的出售是有严格法律规定和程序保障的,任何指责都应基于事实和法律规定,避免误导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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