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党政权包括总统在内,就国会改革法案向宪法法庭提出4件声请释宪案。大法官不仅像「接旨即办」般随即受理,几天后还依声请对大多数条文做出暂停适用的「暂时处分」,令人惊嘆大法官贯彻「德意志」的效能。然而,大法官既已成为政权的守护者,民进党当然也会继续用此「工具」来排除立法院里在野党这个「障碍」,但难道拥有6成民意的在野党只能逆来顺受吗?

我国现行的《宪法诉讼法》是几年前大量移植自德国的《宪法法院法》,最主要理由系因法院判决的见解也可能违宪,故引进其「宪法诉愿」制度以强化保障基本权利。讽刺的是,宪法法庭正在示范什么是法院的判决也违宪?立法院对大法官也可能违宪违法,难道就只能尊重与受其指导立法?

本次4件声请案皆是依《宪法诉讼法》第47条的事由,而该条修法时的立法说明中强调,应「以行使职权为要件,以落实声请程序之事件性」。此情形如实际发生官员在立法院接受质询,因「反质询」而被立法院移送监察院弹劾时,监察院因行使弹劾权才得声请;而且,此情形也应依同法第65条的「机关争议」提出声请。至于宪法法庭裁定的「暂时处分」,则根本不符法定要件。

美国在小罗斯福总统时推动「新政」,但相关法令却屡遭最高法院于具体诉讼案件中认定违宪而拒绝适用。小罗斯福于是倡议「改造最高法院」方案,让总统在特定情形下可再增加任命大法官,但最终未能获国会支持。另美国也曾因焚烧国旗有罪的法律被最高法院拒绝适用,国会于是再制定侮辱国旗有罪的《国旗保护法》。此一称为「statutory reversal」的情形虽未必有效,但至少显示国会也可以和最高法院「对着干」。也就是说,在野党可在立法院藉由修法,翻转大法官不当的判决。

我们既然要学德国的制度,立法院朝野政党就该尽量把整套制度的理论也学过来。如法律实证主义着名学者Hans Kelsen即认为,国会是积极的立法者,而有权撤销法律无效的宪法法院则是消极的立法者,但民选国会的权力正当性高于宪法法院。故而,宪法法院法官至少应由国会选出,才拥有撤销国会立法的权力正当性基础。

我国大法官依宪法规定虽无由立委选举产生的空间,但仍可修改《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将立委同意任命大法官的门槛提高为总额的2/3,今年10月底将有7位大法官即将任期届满,立院实应为建立合理制度修法。同时并修改《宪法诉讼法》,对声请宪法法庭判决和暂时处分的要件予以修正。至少,此过程可藉以匡正大法官的不正义。(作者为民主文教基金会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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