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26日依贪污、偽造文书2罪,分判国民党立委顏宽恒7年10月徒刑、6月徒刑,褫夺公权3年。顏指出,判决让他感到极度震惊跟遗憾,是天大冤枉、最大侮辱,将透过法律救济捍卫名誉和权利。

顏宽恒喊冤指出,对这样的判决感到极度震惊跟遗憾,身为中华民国立法委员,秉持清廉、公正、诚信原则,努力为人民服务,如今却因「莫须有」指控,身陷司法诉讼、纷争。

针对被控诈领助理费,顏宽恒说,助理林进福长期义务担任助理服务工作,相关选民已出庭作证,整个服务团队、幕僚超过国会助理2倍,没有动机跟理由诈领助理费,这对他很侮辱。

至于被控房子假买卖,顏指出,因当时投入选举时被政治议题操作,住家周边整天被盯梢骚扰,已严重影响他家人生活安全,为保护家人,才选择卖掉房子,完全没有假买卖的动机。

顏宽恒表示,相信司法公正独立,但2项被判有罪,是天大冤枉、最大侮辱,收到判决文后将提出上诉;他坚信自己的清白和无罪,将透过法律救济,捍卫名誉和权利。

而顏涉贪案一审被判刑7年10月,起诉法条与新竹市长高虹安相同,但现行法规并未规定立委一审被判刑贪污罪就得停权。

内政部表示,《公职选罢法》规定,立委当选人在登记参选该公职身分的选举犯贿选等罪,经法院判刑,未受缓刑宣告者,自判决之日起,当然停止其职权,而顏宽恒所犯案件非属贿选等罪,不适用停职规定。

内政部提到,顏宽恒是涉嫌诈领助理费、窃占国有地、假买卖等案,经一审宣判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夺公权3年,全案仍得上诉,尚未确定,未来如经法院判决确定,且有褫夺公权情事,将由内政部依法院判决注销其立法委员名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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