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税差别税率2.0新制(俗称囤房税2.0)于113年7月起施行,对房屋所有人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进行「全国归户」,除特定房屋适用较低税率外,针对持有多户且未作有效使用者,调高其法定税率为2%至4.8%(原为1.5%至3.6%),按全国持有户数订定差别税率并採「全数累进」课徵。

一、出租申报租赁所得达租金标准或继承之住家用房屋,法定税率范围为1.5%至2.4%(原为3.6%)。二、建商兴建住家用房屋在合理销售期间(2年)内,法定税率范围为2%至3.6%。

财政部说明,假设甲直辖市及乙县依今年4月1日公告「房屋税差别税率之级距、级距数及各级距税率基准」订定辖内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差别税率之级距、级距数及各级距税率,纳税义务人张三于114年2月28日全国持有非自住住家用应税房屋(第3.2小类)计3户,其中A屋及B屋位于甲直辖市、C屋位于乙县。张三持有各屋适用税率,分别以甲直辖市及乙县订定3户之徵收率为准,即A屋及B屋适用税率3.8%、C屋适用税率3.2%。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倘若张三将閒置房屋作公益出租使用(法定税率1.2%),或释出租屋市场(法定税率1.5%至2.4%),让房屋做更有效运用,可适用较低税率,节省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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