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2021年宣布女性夜间工作需经劳资会议或工会同意违宪之后,劳动部虽曾预告修法草案,今年却悄悄撤回,也使夜间工作劳工难以跟雇主协商劳动条件,甚至还传出释宪后,有雇主片面删除夜间津贴、交通车等情事。对此,劳团表示,劳动条件保障不应只靠劳资协商,劳动部应尽速提出相关措施,才能保护所有夜间工作劳工。
台湾劳工阵线秘书长孙友联表示,大法官虽认定女性劳工夜间工作需经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违宪,但并未否认雇主提供津贴、交通工具、宿舍或安全卫生设施的必要性,雇主不应曲解不用提供相关措施就可以要求劳工夜间工作;与此同时,雇主更应评估夜间工作必要性及合理性,「不是什么工作都要24小时」。
全国产业总工会理事长戴国荣认为,晚上10点至翌日6时的夜间工作为违反正常生理时钟的「魔鬼时间」,严重影响劳工身体健康,雇主应该重新评估夜间工作的必要性,并应限制如医院、保全等必要夜间工作行业别。
戴国荣建议劳动部,未来修法除了明定要提供津贴、交通工具或宿舍予夜间工作劳工等必要协助外,更应该要求雇主提供夜间工作的劳工健康追踪检查及医疗协助后,才能够要求劳工夜间工作。
台湾工人斗阵总工会理事长何政家说,很多研究都提及夜间工作会严重影响劳工身心健康,夜间工作雇主应提供津贴、交通工具等,而不是只仰赖劳资协商,「因为在台湾劳资协商住往往是资方说了算」,劳动部应尽速订定雇主要求劳工夜间工作应提供的作为。
铭传大学法律学系教授刘士豪则说,大法官认定该条文违宪原因为基于性别平等原则,不得因为性别而有不同待遇,但仍要考量劳工个人健康或其他正当理由,至于工会同意权或协商权等则仍待各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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