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姓男子爱到越南小吃部花天酒地,经常捧场黎姓女服务生,2人透过通讯软体打情骂俏,引起吕妻醋劲大发,怒控黎女妨害婚姻,求偿50万元;黎女喊冤,强调吕男是她的客人,2人只是逢场作戏,她叫吕男「老公」是上班拉客手段。高雄地院法官审结,认为吕妻提不出黎女破坏婚姻实证,判败诉。可上诉。
判决指出,吕男与妻子结婚4年多,却被妻子发现他经常和朋友相约到高雄市郊的越南小吃部唱歌喝酒,与越南籍黎姓女服务生往来热络,甚至接送上下班,还一起到连锁超市逛街购物。
吕男「走店」行为被妻子发现,吕妻查看丈夫手机,发现吕男和黎女间对话暧昧,黎女叫吕男「老公」,吕男回应「想你的夜」,还相约逛街;吕妻认为丈夫和黎女有不伦恋,指控黎女妨害婚姻,提告求偿50万元。
地院简易庭审理时,黎女向法官喊冤,强调她从事八大行业,和吕男是陪酒小姐与顾客间互动,不是情侣关系,她叫吕男「老公」,是为留住熟客的惯用手段,目的是为了赚钱,她不知道吕男是否已婚,没有要与对方谈恋爱,更不会去破坏别人婚姻。
法官检视吕妻提供双方的对话纪录,发现内容不完整,其中还有翻译错误,也没有露骨调情或能证明有不当关系的对话,无法证明吕男与黎女有超友谊行为,况且黎女是小吃部服务小姐,与客人互动使用亲密的称呼,是逢场作戏、工作所需,用意在营造轻松愉悦的氛围,用以招揽客人,因此认定黎女未侵害吕妻的婚姻权,判吕妻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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