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罢法》修正覆议案遭否决,由于已有许多团体抢在新法生效前送出第一阶段连署书,引发适用新旧法争议。中选会认为罢免提议适用旧法者,之后连署、投开票等各阶段亦适用旧法;不过,国民党立委翁晓玲强调「程序从新原则」,认为第二阶段应适用新法;学者也赞同此见解,以符合立法意旨。
中选会昨表示,已收到48件罢免案,其中45案为立委,1案为县市长,2案为县市议员,这些案件已进入处理程序,便依法办理。中选会重申,据2007年11月6日修正《选罢法》第131条规定,新版修正施行前,已向主管选委会提出之罢免案,仍适用修正前规定。
中选会强调,若新旧法规定不同时,应避免发生在同一种选举,亦即罢免提议适用旧法者,随后连署、投开票等各阶段亦适用旧法,此为特别规定。
但翁晓玲认为,新法通过后才提的罢免案,当然适用新法;在新法还未生效前已提出的案件,在第一阶段可以不用检附身分证,但新法公布,第二阶段开始连署时,就应依新法附上身分证,这才符合《行政程序法》与法理上的「程序从新原则」,也可让后面罢免团体提案,进行第二阶段连署时,起跑点是公平一致。
东吴大学法律系教授董保城认为,覆议案被否决后,接下来就是总统公布生效,生效后就应适用新法,也就是即便修正前就已送到中选会的罢免案,在新法生效后就应适用新法,才符合立法意旨。
中兴大学助理教授纪和均也说,提起罢免是行政程序 ,程序从新可以理解,但提议连署、成案的时间点不同 ,所以第一阶段用旧法可以接受,但第二阶段在没有作成暂时处分及违宪之下,应当适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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