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东县恒春镇民代表会近日通过「恒春镇临时摊位集中场管理自治条例」,盼能进一步改善垦丁大街过去备受批评的种种乱象。垦丁大街管理委员会主委曾春惠表示,很开心自治条例通过,但有许多细节包括管理费、摊位地点等事宜,盼县府与公所能早日向摊商沟通说明。
「恒春镇临时摊位集中场管理自治条例」共11条,内容重点在规范临时摊贩集中场范围、规约、收费标准、营业时间与环境清洁等规定,希望能杜绝「占用道路收费」、「买卖摊位权利」以及部分摊商拒绝配合清洁费缴交乱象。
自治条例规范设摊范围为台26线34K+820至35K+640,由屏东县政府管养道路经指定规画的摊贩区,以及经恒春镇公所公告路段,约从垦丁大街牌楼至救国团青年活动中心以北,估计可容纳超过200个摊位。
条例中最受瞩目的是摊位收费标准,管理费每摊位每月上限收取3000元。恒春镇公所指出,目前垦丁大街每摊位约1万5000元至2万元,过去观光人潮多,还曾喊到近3万元,希望藉此规范来平稳饱受抨击的摊贩产品价格。
另外,摊商们关心的位置及进驻资格,第4条规定,初次陈报管理计画,应载明设籍恒春镇2年以上的摊贩业者有优先选择权,并应以摊位使用数缴交管理费和电费给委托管理单位。
曾春惠表示,很高兴听到临时摊位自治条例通过,这代表垦丁大街摊商合法化,过去景气好的时候此处有400多摊,现已降到200多摊,尤其去年至今国旅不景气,大街平常日几乎没什么游客,希望能藉此再度繁荣,重振垦丁旅游。
曾春惠说,自治条例虽已通过,但尚未对摊商及里民说明,这几天大家议论纷纷,相当关切,尤其像摊位排在什么地点等细节部分,而摊位管理费用也牵涉到店家,还盼县府及公所出面向大家一一解惑。
恒春镇长尤史经表示,自治条例通过后送县府审核,会在最快时间内举行说明会,向摊商及里民公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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