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献金法规定,政治献金指「对从事竞选或其他政治相关活动之捐赠」,而只有政党或政治团体,在规定的时间内开立政治献金专户之后,才得以收受政治献金。

问题来了,不能开立政治献金专户的人,或者不能开立政治献金专户的时间,所收受的政治相关活动之捐赠,是「不能收受政治献金」,还是「收受的不是政治献金」?

根据2004年内政部台内民字第0930009408号函「有关财团法人或政党、政治团体以外之公益性社团法人,因非属上开得收受政治献金之对象,如收受政治献金,自有违法律规定」;以及2020年内政部台内民字第1090112017号函「罢免活动属『其他政治相关活动』范围,其经费募集属本法规范范畴,得由政党或政治团体名义收受 」,可见过去对罢免的捐赠属于政治献金,只有政党或政治团体才能收受,其实没有疑义。

然而,因为民进党现在要推动「大罢免」,对于罢免团体是否可以收受捐赠,监察院改口「罢免案提议人之领衔人及被罢免人可否募款……政治献金法亦未就罢免募款进行规范」,这是完完全全的睁眼说瞎话。

以北检柯文哲案起诉书的标准,「柯文哲于不得收受政治献金期间,仍私下收受政治献金,违反政治献金法第12条」,北检对柯文哲是「没规定的就不能收」,监院对罢免团体则是「没规定的就不是政治献金」,一部政治献金法,对柯文哲跟对罢免团体是两套标准,这样的政府值得人民信赖吗?(作者为智库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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