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姓男子2023年6月协助谢姓友人,倾倒整理新竹县湖口乡某工地的垃圾废弃物,但谢男因未妥善管理废弃物,1周后竟于凌晨3点半离奇自燃,附近居民发现报警处理。警方会同新竹县环保局到场稽查,调阅监视器画面循线追查,发现两人犯行。

新竹地检署检察官调查,谢男与郑男明知未领有主管机关核发废弃物清除、处理许可文件,不得从事废弃物清除、处理业务,谢男却不只一次找朋友帮忙乱倒废弃物,2023年6月21日找郑男帮忙,将湖口乡某工地垃圾废弃物载走倾倒堆置,并与郑男一同整理废弃物。

谢男2023年7月27日晚间,又去其他工地把废弃床架载到同一处倾倒堆置,其后谢男因未妥善管理,废弃物在8月4日凌晨3时半左右无端起火燃烧,附近民眾发现后报警处理,员警会同新竹县政府环境保护局人员到场稽查,并调阅监视器画面循线追查,因而查获2人犯行。

新竹地院法官认为,郑男前无违反《废弃物清理法》前案纪录,且基于与谢男情谊而涉本案,犯后自始坦承犯行,是依本件犯罪情节,在客观上尚可悯恕,若处以法定最轻本刑即有期徒刑1年,属失之过苛,而有情轻法重之虞,适用《刑法》第59条规定酌量减刑。

法官认为,郑男未领有废弃物处理许可文件而清理废弃物,有害土地利用及破坏自然环境生态,漠视环境保护重要性,所为实属不该。復考量被告郑男犯后态度、所倾倒内容物及范围,依共同犯《废弃物清理法》第46条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废弃物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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