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大法官补提名,赖总统提名检察官蔡秋明为司法院长,打破行宪以来的传统,尤其是在宪法法庭实施新制之后,令人惊讶。不禁让人怀疑赖总统对司法院长的功能性定位为何?
犹记得《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终止后,刑事相关条文配合修正回復正常宪政运作,紧接着行政法制相关的法典也都回到正常立法轨道,歷经10余年的努力才开启了司法改革之门。虽今日惩戒法院仍採一级二审制,但已曙光在望。
目前刑事案件中居高不下的毒品、诈骗案,与人民安全休戚相关,未见锐减成效,或府方重大政策宣示,或办案重大突破,反倒在兵源不足、国军编现比不理想的情形下,恢復军事审判。然现在非戒严时期,其法源依据究竟何所本?反对党在立法院所提的反废死、反戒严公投似已然嗅到烟硝味而为之。执政的少数政府是否也该倾听多元意见的主流民意?
赖清德是少数总统,民进党在国会也是少数党,但执政党却不惜动用纳税人的血汗钱发动全台大罢免,挟执政优势,在反对党民代无违失,且有违定期选举与选民有契约责任之下,不惜动员全台宣讲,导致政局浮动,可预见未来数月国会将无法好好运作。在执政党整日高唱国家安全的同时,难道内部安定非人民心之所繫?
政府近日一连串的政令,对两岸学术交流、演艺界言行、陆配的管制等,持续採限缩政策。早在民国87年司法院释字第445号解释,有关《集会游行法》中对「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的言论,主管机关于许可集会、游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论而为审查的规定,大法官认为与宪法保障表现自由之意旨有违,因须「具体明确」,且须具「明显而立即危险之事实状态」,不能仅凭将来有发生之可能,因而宣告该条文违宪失效。此在美国更早于1917年即已由最高法院J. Holmes法官首次确立了「明显而即刻之危险」的司法原则。
10年后,民国97年的司法院释字第644号解释,再度重申禁止事前审查、不能逾越必要之程度,《人民团体法》对主张共产主义、分裂国土之团体不许可设立的规定违宪。大法官重申言论自由具有满足人民知的权利,形成公意,促进各种合理的政治及社会活动之功能,应符合「比例原则」。
由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9号的判决大幅限缩了司法院释字585号的国会调查权,再观诸政府近日一连串限制人民基本权的举措,掌权者在举「国家安全」大纛的同时,切莫忘了民主政治基本的原理原则!职司司法正义最后守护者的大法官人选,能不慎乎?(作者为开南大学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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