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强制陆配亚亚、小微和恩绮限期离台后,内政部移民署日前发文一万多名陆配及陆配之子,必须在3个月内补交「经海基会验证之丧失原籍公证书」等文件,否则将撤销定居许可并注销户籍。这一万多名在台定居已久,且已取得台湾户籍的陆配及陆配之子,竟被迫赴大陆原居地机关申请除籍文件,为他们个人与家庭平添麻烦,因而引起当事人的反弹与社会争议。

把陆配当人球

这场民怨连民进党立委庄瑞雄都看不下去,直言不合理、行不通!许多陆配在社群媒体表示不知所措,有陆配二代在社群媒体表示,母亲在台定居20多年,和大陆亲属失联,取得移民署要的资料有事实上的困难,移民署新规定会让人家庭破碎!

这场民怨风暴确实没有必要。「单一身分制度」是2004年修正《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9条之1所确立。依据宪法两岸同属一中,没有国籍之别,2004年修法确定两岸户籍之别,大陆也规定人民只能保有一地的户籍,取得台湾户籍需注销大陆户籍,规定并非不合理。

不过,不少接到通知的陆配表示,他们曾缴交丧失大陆原籍的证明文件、并经主管机关查验,否则当年也不可能申请到台湾户籍,可能是主管机关遗失资料,因而通知补缴。但时间久远,已找不到当初申请的文件,所以无法补缴。

也有陆配愿意再办理一次手续取得证明文件,然而,透过亲友询问大陆公安单位后得知,必须具有大陆户籍才可以申请除户文件,且必须本人亲自办理,但这些陆配早已没有大陆户籍,所以无法申请。移民署的规定对这些陆配来说,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任务,形同把这些已经取得中华民国户籍,甚至国籍的陆配视如人球,不当国民看待。

依《行政程序法》124条规定,撤销所授予之合法行政处分,必须在废止原因发生的两年内撤销,如果当时陆配确实疏漏未缴交丧失户籍的证明文件,除非是这两年才提出申请的陆配,否则时间一定超过两年了,移民署依法不得注销。但如果是这两年才申请台湾户籍的陆配,执政的是民进党政府,怎么可能在陆配未取得丧失大陆户籍证明的情况下,给予台湾的户籍?因此,移民署的新规定,怎么看都只是多余之举。

珍视移民资产

眼看民怨快速升高,移民署做了补充,放宽包括赴陆会有人身安全疑虑者、配合医疗行动不便的重大伤病者、10年内未赴大陆者及未在大陆设籍的台商子女等4种情况的陆配及子女,只须具结,不需缴交除籍文件。既然移民署表示,需要补缴大陆除户籍证的人只是少数,而且又有以上几种可以例外处理的情况,从节省行政流程、减少扰民等考量来看,那些被移民署认为应补证明文件的陆配,也应该适用上述例外情况的做法,提出具结即可,不必要再耗费时间、金钱,回一趟大陆去办手续。

移民署还说,不知如何处理的陆配,可以进行个案辅导等等,再加各个规定彼此存在矛盾、民眾有不少疑惑,可想而知,后续相关作业一定非常繁复,基层公务人员肯定是不胜其扰忙翻天。那么,何不对2004年修法前已取得户籍者一律不溯及既往。

台湾是移民社会,不同族群在不同时间来到台湾,建立家园的同时也成就了台湾丰富多元的文化,这是台湾可贵的资产。赖清德总统再三强调团结,那么,就应该努力增强人民之间的连结、强化共同体的感受,而不是一再分化不同的群体、增加彼此间的对立甚至仇恨。

如果只是因为极少数陆配发出民进党政府及挺绿团体所不喜欢的言论,就用连坐法对付、清算陆配及其家人,台湾怎么可能团结。请政府收回成命并节制侧翼,别为难台湾之子的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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