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蓝营青年组成、罢免民进党立委吴沛忆与吴思瑶的团体,8日已至中选会领取第二阶段连署书,岂料14日调查局前往罢免案领衔人住处搜索,同为「罢吴四骑士」的国民党立委罗智强办公室主任陈冠安也遭搜索带走,如此大动作引发争议,令外界质疑检调单位介入罢免活动,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此案源自中选会对罢免案查对,针对可能涉及偽造或有往生者连署者,主动向最高检察署告发的39件之一。但此际罢免风潮延烧,难道罢免错假率高达4成就一定可归责发起团体吗?有选举经验的人必定知道,也有可能来自对手派人从中做梗,较无动员连署经验者有可能误中圈套。

由于罢免是人民主动、公开连署,又有对手,罢免名册出错率达半数不令人意外。因此《选举罢免法》第76条规定罢免提议人名册及表件虽应填具国民身分证号及户籍,但表件不合或不足,只规定选举委员会应不予受理。更在第79条规定名册有不合或偽造情事应予删除;如删除后,不足规定人数,应不予受理。该法也规定,在连署人名册不足时,尚可补提一次。

依此法理可知,提议与连署阶段,不合格式或偽造假冒乃是所谓兵家常事,不该动辄以刑法伺候。但此次大罢免何以检调甘冒天下之大不韪而出动,乃因该法第98-2条规定「利用他人个人资料,未经同意偽造、假冒提议或连署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00万元以下罚金」。

惟执行者要嘛过度误解该条文,要嘛过度影响选举,因为依据刑事法学「罪刑法定主义」,此条构成必须有7大要件,包含利用的故意、资料是他人的、未经同意、偽造与假冒、用于提议或连署、因果上造就罢免案成立、隐匿情事让选举机关无从查对。如此重大才能加以制裁,否则冒然搜押必然破坏宪法保障人民的罢免权。

何以检调介入应以罢免案成立为界,因为《选罢法》第18条有其防范规定,是行政制裁的范畴;第50条规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级机关于公职人员选举竞选或罢免活动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与竞选或罢免宣传有关之活动」,既然提议及连署尚属行政追究阶段,政府各级机关包含检调单位就应保持行政中立。

更何况第86-1条又规定,罢免案宣告成立者,其提议人名册、连署人名册应保管至开票后3个月;甚至罢免案不予受理者,名册应保管至不予受理之日后1年2个月;且保管期间如有罢免诉讼,应延长保管至裁判确定后3个月。还有这么长的时间,检调单位到底在急什么!是意图影响罢免进行吗?如果不是,在罢免案公告前请先放过人民吧!

(作者为前行政院公民投票审议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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