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立法院拟审议「融资公司法」草案,台北市租赁商业同业公会近日提出多项观察与建议。台北市租赁公会表示,融资业态多元,单一法案难以涵盖所有业务型态与风险差异,建议应明确区分企业融资与消费融资,避免监理适用错置,应建构合理法制与融资机制。

租赁公会指出,自1973年财政部公布「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机器设备租赁办法」以来,政府即期望信托机构透过租赁方式协助企业取得设备资金、促进产业升级。在此背景下,融资租赁业已长期扮演企业资本支出的重要推手,尤其对中小企业而言,租赁业更是资金筹措的重要管道。根据统计,市场渗透率自2019年的10.43%提升至2023年的13.06%,显示此类融资管道逐渐获得企业广泛认同。

除金管会日前预告将租赁公司纳入「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监理体系,预计最快将于8月底实施外,立法院亦正研拟「融资公司法」草案,对全体融资业者进行法制化管理。对此,租赁公会表达审慎态度认为,草案虽有助于强化消费金融监理、防范过度借贷,但其对业者的资格门槛、营业范围与罚则设计,部分条文显着高于现行对银行业的规范,恐违反比例原则与公平原则。目前业者多以企业融资为主,实际涉足消费金融者仅属少数。

如何将所有目前从事融资业务但未加入租赁公会者纳入「融资公司法」监理,将是未来立法重大挑战。据了解,台北市租赁公会会员仅40家,但市面上实际经营融资或者类融资业务的公司远超于此,部分因资格不符或营运模式特殊,长期处于监理灰色地带。

业界普遍忧心,若融资公司法只监管租赁公会的会员,未能纳入这些「非会员业者」,恐将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对合法合规的租赁公司形成不公平竞争。如何于立法过程中建立明确监理标准、涵盖灰色市场,并兼顾发展与保护,是政策推动过程中亟需厘清的重要课题。

#监理 #台北市 #融资公司法 #明确 #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