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智慧财产侵权行为入罪始于民国26年《着作权法》,随着本土产业的发展,高科技产业最早感到刑事处罚的箝制效应,并成功游说立法院在2001年将发明专利的侵权行为除罪、2年后再将侵权新型专利与新式样的行为除罪。之后,台湾不仅未再推行智慧财产侵权行为除罪化,更在2022年将商业秘密保护上升到《国家安全法》的层级,对涉外且侵害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的行为,处五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此大规模的刑事处罚,对台湾社会是利大于弊。
在此不妨先审视智慧财产侵权案件刑事责任的司法实务。以2023年为例,共6,457件此类案件,8,796名嫌疑人涉案被调查,其中着作权案件3,439 件、4,906名嫌疑人,商标案件2,681件、3,344名嫌疑人。如此大量的刑事案件与被调查涉案嫌疑人,在亚洲只有人口是台湾16倍的对岸大陆可以匹敌。同年大陆一审新收7,335件智慧财产侵权刑事案件,其中6,634件商标案件,627件着作权案件。同年在美国只有623件智慧财产侵权刑事案件、434 名嫌疑人被逮捕、327件起诉、206件有罪判决,日本只起诉87件着作权、216件商标侵权刑事案件。
为何台湾智慧财产侵权刑事案件是美国的5倍?着作权刑事案件是大陆的5倍?是检察官特别擅长或喜欢侦办智财侵权犯罪?还是智财法刑罚规定太多?
事实上,台湾在2023年一共只起诉1,206件智慧财产侵权刑事案件,起诉率极低,检察官并不擅长侦办智慧财产侵权犯罪,严重浪费宝贵司法资源,每年更打击7,000余名无辜国人的工作与生活,造成沉重寒蝉效应。
不过检察官确实特别喜欢侦办智慧财产侵权犯罪,因为在网路普及交易不再匿名之后,侦办大量网民的侵权行为并不困难,而且相关执法有助于达成其考核绩效的KPI。
自2018年以来的司法统计显示,智财侵权刑事案件与被调查嫌疑人都没有减少,表示刑事处罚智慧财产意识的提升并无法减少智慧财产侵权行为。相较之下,日本过去十年起诉的着作权与商标侵权刑事案件稳定减少。此外,长期来智慧财产与商业法院受理智慧财产侵权的刑事案件是民事案件的2、3倍,过度偏爱诉诸刑事手段的畸形现象,在亚洲只有台湾与泰国。凡此种种反映智财法刑罚规定太多。
智慧财产除罪化应该再度推行。首先是法律除罪化。与贸易有关智慧财产权协定第61条,只对具有商业规模而故意仿冒商标或盗版着作的案件订定刑事罚则。然而《着作权法》第91条处罚擅自重制他人着作,《商标法》第95条处罚擅自不当使用注册商标等行为,都不要求商业规模,不当扩大适用范围,应要求商业规模限缩。
其次,商业秘密保护应该从《国安法》回归《商业秘密法》,参考欧洲法院判决保加利亚商标侵权最低5年徒刑的《刑法》规定违反《欧洲基本人权公约》第49条罪罚相当诫命,删去最低5年的刑期规定。法务部应要求检察官只对具有商业规模而故意仿冒商标或盗版着作的案件主动侦查起诉,专心侦查对社会有重大危害的案件(例如各种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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