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县杨姓男子第4度酒驾被判4个月得易科罚金,但嘉义地检署却不准他易科罚金,杨男声明异议辩称误喝保力达暖身才触法;但一审发现,杨男第3次酒驾也利用这招获判易科罚金,此次再准易科罚金已难收矫正之效,裁定驳回。杨男不服向台南高分院提起抗告也被驳回确定,必须坐牢4个月。

杨男2011年曾酒驾被判拘役56天,2016年再度酒驾判3个月,2023年3度酒驾判3个月,均可易科罚金。不过,第3次酒驾时,嘉检曾不准易科罚金,但他2次声明异议,嘉义地院均撤销处分,最后仍获易科罚金。

没学到教训的杨男,今年2月4日又饮用保力达药酒后,骑机车行经太保市某路口时,因未戴安全帽被员警拦查发现酒驾。案经检方依公共危险罪起诉,嘉义地院判4个月得易科罚金确定后,嘉检不准易科罚金,并通知应于今年5月14日到案执行。

杨男不服声明异议,指并非5年内4犯酒驾,酒测值仅每公升0.31毫克,加上又是因为天冷在田里工作才喝保力达暖身,并非饮酒;他已决心戒酒,此次因为无知才误喝酒类饮料,如果不准易科罚金,对他不公平。

不过,嘉义地院发现,杨男第3次酒驾也是饮用保力达药酒,显见他明知此一行为也属酒驾犯罪,却辩称误喝酒类饮料;加上杨男先前3次酒驾均获易科罚金,第3次酒驾还被检方2度不准易科罚金,经声明异议才被法官撤销处分,显然再准易科罚金已难收矫正之效,驳回他的异议。

杨男不服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也认为,此案检方并无逾越法律授权或专断等滥用权力情形,一审驳回杨男的声明异议并无不合,杨抗告无理由应予驳回。(禁止酒驾,饮酒过量有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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