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杨姓男子指控,自己车辆在山陀儿颱风期间,停放在苏女经营的幼儿园旁道路边,遭该园吹落招牌砸中,导致车体受损,请求赔偿新台币近4万元修车费用。高雄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杨男未能证明车损为该园招牌所致,判决他败诉、驳回请求,苏女免赔,可上诉。
判决指出,杨男主张2024年10月3日山陀儿颱风来袭期间,他将汽车停放于苏女经营的幼儿园招牌下方附近,招牌疑似不够牢固,在强风吹袭下掉落砸中路边停放车辆,导致挡风玻璃破裂、车体多处受损,害他必须支付修復费用近4万元,因此以侵权行为为由对苏女提告。
苏女审理时反驳,杨男提出的车辆照片并非在事故现场所摄,无法看出是因为幼儿园招牌掉落砸中造成,且该幼儿园招牌没有年久失修情形,实在是山陀儿颱风为重大天灾,难以预防,且当日街道上有其他大型物件,同时被颱风吹毁散落在路上,车辆停在路边有很大的可能是被其他东西毁损,受损原因没办法单一归责是被自己招牌砸中。
法院也进一步指出,杨男提供的照片中,虽可见车体附近有蓝底白字的招牌碎片,但与幼儿园淡粉红底蓝字红框招牌不符,且该招牌位置在骑楼内,非杨男所停放的路边区域,无法认定为肇事招牌。
法院审酌后指出,依民法规定,主张损害赔偿者应负举证责任,证明加害人有过失并造成损害;综合现有证据,法院认定杨男无法证明其车辆损害与被告幼儿园招牌间有直接关联,因此驳回其全部请求,并且须负担审判费用,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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