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尽职治理守则」最早于2010年由财务匯报局(FRC)制定,守则採自愿签署,该守则已有近300位签署者,管理资产规模约为50兆英镑(约新台币2,061兆元)。
2024年11月,FRC就2020版守则修订对外谘询,后于2025年6月3日发布「英国尽职治理守则2026」(2026版守则),该版本预计2026年1月1日生效。
2026版守则与2020版的差异,有四大部分:
一、修订尽职治理定义:强调受托责任的核心系为客户,以及受益人创造长期永续价值,删除2020版守则尚需为经济、环境及社会带来永续利益之目标。
二、原则数量大幅减少。
三、弹性报告架构与简化报告要求:2026版守则採弹性报告架构;政策与背景揭露,每四年向FRC提交一次;行动与成果报告,每年向FRC提交。签署者可以自行决定将政策与背景揭露、行动及结果报告分开提交或合併为一完整报告,报告方式可按原则分别呈现,亦可整体採叙述性方式。
第四,不同签署者之专属原则:2026版守则针对不同签署者建立明确区分原则,包含针对投票顾问、投资顾问及提供议合之服务提供者的专属原则。
在资产所有者与资产管理者原则方面,建议所有机构皆就原则一(整合尽职治理与投资)、原则二(促进市场健全运作)及原则六(监督服务提供者)报告;至于原则三(议合)、原则四(行使权利与责任)及原则五(管理人之选择与监督),则由各机构依实际行动予以适用;各原则适用程度有所不同。
直接管理资产机构应就原则三、四报告;至于透过外部管理资产的机构,若本身有与发行人议合或投票,仍可以就前述原则报告。此外,签署者如何监督外部管理人,因商业模式而异,如小型退休金可能不直接进行议合与投票,故无需报告原则三或原则四;相反地,其应报告原则五,说明其对管理人的监督情况,并可纳入由管理人代表进行议合的案例。
较大型的退休基金可能透过外部管理人投资,并直接与被投资公司议合,故应报告原则三。
在服务提供者原则方面,有四点要注意:1、客户沟通:签署者与客户沟通,了解其目标并提供尽职治理服务,此为所有服务提供者皆须遵循。2、投票顾问:确保其研究、建议及投票执行的品质与准确性。3、投资顾问:识别并因应市场整体及系统性风险,促进金融体系健全运作。4、议合服务提供者:代表客户议合,维持或提升资产价值。
我国机构投资人尽职治理守则最近一次修订系2023年,计七项原则,对照下发现英国修订朝原则方向性规范,原本利衝防范、共同议合等皆纳入其他原则中;另外,在服务提供者方面,明确区分投票顾问、投资顾问,以及提供议合服务者,显见尽职治理生态系中,各角色功能逐步发挥。
此项改革体现英国朝精简而灵活之监管趋势发展,我国除机构投资人外,于守则中已加入服务提供者(原则七),建议未来逐步形塑出投票顾问、投资顾问与议合服务提供者之功能,使我国尽职治理生态系朝健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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