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的架构里,竞争并不是竞技中的那种敌对。 竞争常常激起竞争者的怨恨和恶意,想加害于别人。所以,易于把战斗与竞争混为一谈。 竞争者的目的是要在合作的制度里有卓越优异的成就,使社会每一分子能够为社会其他分子提供最好的服务。只有独裁者指派各人的各种工作,各个人并非基于自己的才德和利益来帮助独裁者的地方,才没有竞争。 ──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米塞斯,《人的行为:经济学研论》
「921案」让我对政治的本质有更深沉的思索。李登辉与陈水扁的角色,答案不就很清楚了吗?
政治力量运用媒体传播,放大了自己的利益形象,更放大了对手的不良形象。法律正义也被算计在内。这是「921案」的政治效应。
在「921案」我见识到政治与媒体结合关系的威力。媒体传播力量是政治所重视,无论运用在正面或负面,都有作用。就政治竞逐权力而言,竞争往往走向零和游戏,媒体基于生存或利益考量,第四权,为社会追寻真相的神圣天职,往往也沦陷,这是政治力的展现。如此,社会根本没有所谓第四权之说,它仅仅是附庸政治服务的工具,奢言第四权真是抬爱媒体的恭维之词(少数正义除外)。「921案」形成的过程就是这个注解。「中天关台」也是这个注解。
因此,媒体的政治关系也变成社会检验媒体第四权的重要指标,这是媒体社会正义的禁忌领域。
「921案」的真相,如果没有媒体的政治倾向可议,也许根本掀不起「921冤诬案」的可能,因为真相说明一切,只有事实才能摆平争纷说词。这就是媒体没有政治立场的社会正义,只要真相浮出。
遗憾「921案」涉及的法律正义,也就与媒体传播的究竟是真相或是与事实相反的「假相」有重大关联。其中,政治威力是决定因素。但政治真的可以永远一手遮天,媒体真的要一直扮演传播不实的邪恶帮凶?对社会而言,没有真相,就没有法律正义,媒体是关键。「921案」应该可以当作实证分析的范例。
政治权力制造法律无辜
虽然曾经多年参与国家立法,予当前社会之法律体系据以执法,也曾经主动立法形成体制,协助社会完整法律秩序,但我却没有法律诉讼的实务经验,吃了一大亏。由于921被控诉贪污、图利,所以被赋閒失业在家,我心急如焚亟盼赶快厘清真相,期以能迅速结束诉讼恢復正常生活,因此花很多时间投入司法被告的世界,这是一段心情很沉重的悲哀岁月。
一开始,「921案」经整个案情理清之后,不考虑政治因素,就法论法,我发现本案涉及的一些法律瑕疵,尽可能的找机会去请教法律专家,包括法官、检察官、法院院长、律师、学者、大法官、监察委员等亲友我都曾经当面分别请教过,提出本案程序法律缺失,请教能找寻之救济途径。就此,他们异口同声,皆曰:现行体制无法补救,而特别强调救济须待全案走完诉讼胜诉后,提出告诉诉讼去找正义,但不一定能成功。这也是日后我并未参与辜宽敏大老发起行政冤案控诉检察官滥权之行列的理由之一。 他们一致性的答案,让我的希望顿时沉至谷底,真的必须要面临未来漫长未知的层层官司关卡。
有相当时间,我确实很泄气闷沉。司法正义在实务的实践方面,我愈加体会政治人的权势巨大威力:除了寻利,他们可以利用职权支配司法,达到政治的排除竞争目的。长期来我非常感慨这种情况屡见不鲜,社会、法律依然无力更正,过去三届立委时期我做得不够,让司法正义继续疏失,牺牲无辜者的生命、声誉毁坏殆尽,永难弥补。这是政治正确的时代。无奈,「政治正确」正是「社会正义」的刽子手。
因政治层面而导致的法律无辜,也就是所谓的政治诬陷冤案,当然不会是只发生在臺湾,文明进步如美国亦然。
普德曼(Constance E. Putnam)、贝铎(Hugo Adam Bedau)和拉德列(Michael L. Radelet)合着《虽然他们是无辜的》一书,就死刑误判案例中,对执法的「傲慢与偏见」(第二部),首先列引的案件就是探讨有政治偏见背景如何被诬陷的冤屈案例:政治犯及其惩处。我看这个案例内容,感到有点熟识。
这个冤诬案例反映的司法手段,仍然是检调常用的:「嫁祸」手法,进行非法逮捕、搜索,巩固无缝理论(提出多项论证及多项罪名),作假的见证,罗织入罪;然后就是一连串的司法攻防,前后三年(1916 -1918),州最高法院驳回当事人上诉案,确认罪名及刑责。比起臺湾,美国倒是乾净利落,三年就完成审理程序。1939年,无辜者之一被宣布「罪名及死刑全因偽证而起」,而完全、无条件赦免,前后23年煎熬,获释后三年去世。
美国这起诬陷案例,和「我的921案」有点相像,全因偽证而起;不一样的地方,很惨,他变成无辜死刑犯,而我虽未变成死刑犯也很惨,因为是行政首长,检方一开始启动搜索侦办,由此就被判「政治死刑」。所以,20年来,社会某些人士一直存在偏见,在对立竞争政治阵营,很一致性的形成他们运作排挤之藉词。
所谓「善为士者」乃指能够实践的读书人,于实践法治价值者就是法律人。
「921案」起自2000年迄今20载,臺湾由陈水扁、马英九、蔡英文法律人担任总统也足足20年。照理,法律人执掌国家大权,依法行政的法治精神更应优胜于由非法律人执政;非常遗憾,臺湾这「20年的法律人执政,是否彰显了法律人为政应有的法治正面价值?」事实并非如此。
试看法学专业陈长文的感慨:「法律成了服膺个人需求之政治工具」、「法律人的典范未能在政治场域发挥乘数效果」、「在政府治理上,放任玩法、弄法、毁法,无视对法治该有的坚持」…。如此法律人领政,平民百姓乃至专家学者竟然还只能谦卑地请法律人总统「谨记法治满分」以傲言法律人的「优良风范」。
多么可悲的台湾民主、法治价值,以及法律教育。
已经21世纪20年代末了,人民都已经选出三位台大法律人担任国家领袖,实践20年,至今法治精神仍然只是政治的附加价值。台湾的法律正义为什么碰到政治就转弯变调?法曹大员,请告诉我们为什么?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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