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太阳花学运暴动攻占行政院,高院之前认定魏扬等七人煽惑他人犯罪,但最高法院要求厘清七人是否有故意煽惑,并称我国应承认「抵抗权」等理由因而撤销再发回高院更审。高院日前更一审判决定谳,虽指出抗议民眾占领政院行为并非毫无选择余地,但仍以全案早经「政院撤告毋须实质审判」,判决公诉不受理;而七人中另二人被告,却被控损坏公务员职务上掌管物品部分,被认为具有暴力性,仍维持一审判刑四月,但得易科罚金。
太阳花暴动占领立法院23天后又转战行政院,事后遭检方起诉之被告几乎都无罪或轻罪;但反观台北市警局因驱离攻占行政院的群眾,遭台联前立委等人控执法过当、求偿,台北地院还判市警局应赔偿百万余元。而魏扬亦指出,遗憾高院从程序绕过争议作无罪判决,未从实体法律判断,实在得了便宜又卖乖,本次判决真是两面不讨好,更存在诸多争议面:
首先,乃本次高等行政法院以政院撤告判决公诉不受理,但本件检察官以煽惑罪起诉属于非告诉乃论,应当不受告诉人(政院)撤告所拘束,至多乃量刑上之减轻;而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之当事人为「检察官、自诉人及被告」,当事人中并无告诉人(政院);易言之,凡属非告诉乃论之罪起诉后,程序均取决于检方而非告诉人可决定;而本件检察官并无撤回之举,高院依法应作实体判决,何以径从程序便宜为之作公诉不受理?乃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第303条规定,属判决违法。
再者,最高法院要求高院厘清被告是否有故意煽惑,并称我国应承认「抵抗权」等理由。然而「抵抗权」在我国现行法并无规定,司法岂可擅自破坏权力分立之原则自行造法?抵抗权为13世纪思想家圣阿奎纳是提出概念,身处文艺復兴萌芽阶段担心世俗权力因教会约束力趋弱,可能形成权贵滥权涂炭生灵,系对当权者不义而抵制;而法院却要为抵抗警察执行公务之暴民创设该权利,刻意为参与者脱罪,极为荒谬不可取。
其三,另二被告被控损坏公务员职务上掌管物品而判刑有罪,但魏扬等却可无罪,其等系受魏扬之煽惑鼓动而进入政院,其犯罪行为与意思一致皆属于共犯,主犯无罪从犯受罚,如此切割岂不怪哉?
最后,以美国总统最近一次选举群眾暴动闯入国会为例,警察以霹雳严峻手段制裁暴民令人深思;其侵入者尚仅系代表民意之机构国会尚非国务院;当时准总统拜登第一时间随即谴责此已非示威,而是暴动、叛乱。
本件判决将助长日后群眾运动,加剧不理性抗争;并产生警察执法上消极不作为,严重打击士气。设有朝一日抗争现场移到法院、总统府,民眾衝入公署破坏重要文檔、设施,法院又该如何诠释?还要警察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台湾已经迈入法治国家,警察机关是社会安定的磐石,高院之判决不仅违背法理,更背离、颠覆一般国人对法律感情认知。
(作者为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兼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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