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早已明确函释:「提供参加民眾适度茶水、简便餐饮不构成贿选」,台中地检署却大动作查办顏宽恒的「炒米粉」(请参阅最高检察署编印之《检察官查察妨害总统副总统公职人员选举有关刑事及选举诉讼法令辑要》第153页,明文指出「简易性之炒米粉、便当、贡丸汤等米麵制品或汤类」不算贿选),让笔者想到2016年的往事。
那一年,新竹的检察官为了「别人的案子」,去柯建铭竞选对手郑文钤的派报处「口头提醒」,不要发放批评柯建铭的文宣。过程中,郑正钤服务处与检察官的通话内容逐字稿如下:
郑办:「检察官,我可以请教一下,就是说我们这个犯罪嫌疑是选罢法,还是诽谤呢?」
检察官:「没有你现在没有啊」
郑办:「但是你已经口头提醒,如果我去发可能会有,那这个可能会有是选罢法,还是诽谤罪呢?」
检察官:「这看人家提告的内容是什么。」
郑办:「但是你刚刚口头提醒,你一定有一个相关的罪名不然你没办法提醒嘛」
检察官:「对啊我就是提醒他因为我看到这样子啊」
郑办:「对你提醒他只要发出去就会有犯罪嫌疑的罪名是什么?」
检察官:「没有啊,因为不是我办的啊我不知道啊」
郑办:「检察官不好意思因为不是你办的,不是你的职责,那你怎么可以帮别的检察官来决定有没有犯罪嫌疑呢?」
检察官:「嗯?」
郑办:「你现在是帮别的检察官……」
检察官:「我知道有提告的事实啊,我知道有提告的事实啊」
郑办:「啊对不起?」
检察官:「你跟我吵有什么用呢?」
郑办:「不是,我的意思是说,您说不是你的案子,有提告事实,但是别的检察官不见得跟你一样认为有犯罪嫌疑啊」
检察官:「我是提醒他,所以我说我的是口头的提醒他,没有什么拘束力啊,我也不会查扣你,我也不会要求你们不要发,我不会命令你们不要发嘛,这样子啊」
郑办:「黄检您是以检察官的身分,提醒他,别的检察官对犯罪嫌疑的认定标准,这样子吗?」
检察官:「没有,不是,我个人的认定标准」
郑办:「您检察官个人的认定标准?」
检察官:「提醒他要有什么依据吗」
郑办:「对不起喔那您这样的话」
检察官:「我叫他走路小心一点犯法吗」
说实在,检察官可以这样子吗?为了「别人的案子」,用检察官的身分去「口头提醒」候选人的派报处,干涉选举?或者说,一般的检察官「会」这样子吗,吃饱饭没事做,下班之后深夜跑去人家的派报处「口头提醒」?
无论动机为何,当年这位检察官的不当行为,伤害人民对检察体系的信任,可谓大矣!这样的行为一旦被揭露,很可能让民眾觉得,这位检察官根本就是在柯建铭竞选总部上班,为了帮柯建铭遮掩对其不利的文宣,而滥用了身为检察官的公权力。
所以,看到台中地检署对顏宽恒不符合实务惯例的侦办,也实在很有既视感。虽然那个案子与本案不太一样,但都给人「检察官与政治纠缠不清」,甚至「检察官受压力去整人」的感觉(希望是误解)。要知道,司法公正是皇后贞操,不容怀疑,但司法自己也要洁身自爱,不要给外界瓜田李下的想像空间。
现在台中地检署大张旗鼓侦办顏宽恒的作为,不论是对司法的公正,或者对选举的公正,都不是加分。
(作者为政治幕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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