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连日来,持续引发争议风波的「奖励本土语言授课钟点费多5成,学者批荒谬搞意识形态」,案经了解后,事实也与台师大动支「校务基金」有关。惟在台师大之《推动国家语言发展授课奖励实施要点》里,却全文查无奖励经费之来源为何?以及动支「校务基金」之法源依据暨明文规定等。
基此,在直接与台师大主计室联繫后,确认该室至今事实并不知晓:上揭之奖励要点业已于去年12月8日,即经「学术主管会报」径行通过实施(主计室主任并非学术主管会报成员)。如此一来,就经费来源与核销依据而言,台师大之「特别」发给使用「台语、客语、台湾原住民族语、马祖语、台湾手语」等国家语言授课教师的额外50%钟点费奖励金,恐不排除或存在有适法性之疑虑问题!
查《国立大学校院校务基金管理及监督办法》第八条,「校务基金」之「自筹收入」虽得支应教学及学术研究奖励,惟其人事费之合计总数,应以最近年度决算自筹收入百分之五十为限。且人事费之支给额度、条件、方式及考核标准,在由学校订定后,也犹须送交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据此,台师大「特别」发给以「国家语言」授课教师之额外50%的钟点费,其支给奖励金的总额度上限、授课教师「国家语言」鑑别检定条件、评鑑方式与考核标准分别为何?由于全未将之载列为台师大《推动国家语言发展授课奖励实施要点》,因此,除恐难杜悠悠之口外,甚或,还可能沾惹上私相授受、自肥、图利之嫌!
最后就国家俸给制度而言,由于合理之俸给,乃建诸于「平等性原则」,然依前揭台师大要点内之界定,所谓以「国家语言」授课之教师,全无关乎是否拥有「国家语言」证照?以及己身是否为曾受专业养成教育,且已获认证之「国家语言」师资?甚且,「国家语言」也尚非属稀少性特殊技能。
如此,则台师大教师何以仅需採用「国家语言」授课,即可额外获取50%之钟点费?谨此试问:台师大自制出这般明显「厚此薄彼」的差别待遇,将国家合理俸给制度之「平等性原则」置于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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