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又有部分人士夸言「台湾主权未定」,甚至有政府官员附和其词,让当年曾走过那段岁月的老兵,不得不再次带大家回顾歷史。

《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到《降伏文书》决定台澎归还中华民国

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中、美、英、苏等同盟国关于太平洋地区战场、对日作战的最高原则,就是要求日本接受《开罗宣言》(Cairo Declaration)与《波茨坦宣言》(Potsdam Declaration)。

在此二个重要文件中,清楚明白表示日本必须无条件投降,战后日本的主权应该只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及四国等四大岛;同时,日本必须将夺自中国的台湾、澎湖及东北归还中华民国。

很多人拿《开罗宣言》各国未签字大作文章,但《开罗宣言》未签字的主因,系苏联史达林元帅未参与该会议。为徵求其意见,故开罗会议甫结束,罗斯福总统和邱吉尔首相即刻前往德黑兰,与史达林会晤。邱吉尔首相说明《开罗宣言》内容后,询问史达林的意见,史达林回答他看过公报并表示他「完全赞成宣言及其全部内容」(He thoroughly approved the communique and all its contents.),并明确表示,东北、台湾及澎湖等岛屿应该归还中国是「正确的(it was right)」。第二天,即1943年12月1日,《开罗宣言》由美国白宫向外界公布、正式发表。这段歷史在美国正式外交文书中明白记录在案、并正式向外界公布。

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会议中,再次以美国总统杜鲁门、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和英国首相邱吉尔名义共同发表公告,一一清晰地阐明对日本的主张和各种要求,世称《波茨坦宣言》。这篇《宣言》的主要内容是:赓续开罗会议的声明,中、美、英三国在战胜纳粹德国后,将一起致力于战胜日本。该宣言第8条明言宣示,「开罗宣言中的诸条件应被履行(The terms of Cairo Declarationshall be carried out.)」,而第13条最后以结论的方式,再次明确要求日本政府应无条件投降。

《宣言》发表后、不到两周,1945年8月6日和8月9日,美国分别在日本广岛和长崎各投掷了一枚原子弹。日本昭和天皇裕仁于8月14日即透过瑞典及瑞士政府向中、美、英、苏四国照会接受《波茨坦宣言》。8月15日裕仁天皇发布《终战诏书》(日文:大东亚战争终结诏书),正式宣布日本无条件投降。同日中、美、英、苏四国政府同时明确宣布日本接受《波茨坦宣言》,此即代表同盟国已接受日本之无条件投降。

1945年9月2日上午9点,在日本东京湾美国海军密苏里舰(Missouri)上甲板,由日本外相重光葵代表「大日本帝国天皇陛下及日本国政府」,以及大日本帝国陆军参谋长梅津美治郎大将代表「日本帝国大本营」,正式签署日本的投降文件《降伏文书》。1982年,楚瑜以艾森豪奖金得主身分访美期间,也特别登上停靠在西雅图港口的密苏里舰参观。

《降伏文书》首段即表明「奉命」接受美利坚合眾国、中华民国、大不列颠联合国以及随后加入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首长在1945年7月26日于波茨坦发表之宣言规定。日本代表在签署的降书中,再度承诺「日本天皇、日本国政府及其继承者,将忠实履行《波茨坦宣言》之规定。」《降伏文书》由同盟国各国及日本各存一份,同盟国方面有九个国家的代表参加受降典礼,包括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Douglas MacArthur))元帅、美国代表为尼米兹(C.W. Nimitz)海军元帅,中华民国代表为军令部部长徐永昌上将。(见注释)

从《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到《降伏文书》此3份文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连性,因为《降书》完全接受《波茨坦宣言》,而《波茨坦宣言》又是延续落实《开罗宣言》的内容而来;换言之,《降伏文书》是前二者的结晶,它与前二个文件已牢牢环扣在一起;而《降书》系为正式的国际条约,不论是对日本、美国及其他参与签署的国家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吾人从其后来被收录于《联合国条约集》(United Nations Treaty Series)里可佐证其具条约之效力。

中国未参加签属《旧金山和约》,系因中国国民党、中国共产党互争「中国」代表权;《旧金山和约》正式生效同一日,日本政府承认中华民国政府为「中国」合法代表,因此正式在台北缔结中日和平条约

也有人以《旧金山和约》第二条写道,日本「放弃」台湾、澎湖、千岛群岛、库页岛南部、南沙群岛、西沙群岛等地之主权,夸言此为国际社会认定台湾主权未定之重要依据。

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发动侵华战争,中华民国系当时最大受害国,保守估计中国军民死伤超过2000万人,中华民国也是东亚战争中对日作战最久的战胜国。试问若依照《旧金山和约》内容来看,中华民国连过往失去的领土都拿不回来,身为战胜国究竟获得什么?究其原因,当时中国正面临国民党、共产党两党互争「中国」代表权,而英国当时已和中共建交(1950年1月6日),美国则是承认退守台湾的中华民国,导致「中国」未参加《旧金山和约》的签署。

最后系由日本吉田茂首相致函美国国务卿杜勒斯(John Dulles),此即为「吉田书简」,协议决定交由日本选择国、共两党中之一方来代表中国,与日本正式签订和平条约,而后于1952年4月28日旧金山对日和约生效之日,日本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正式在台北缔结《中日和平条约》。

若日本仅是「放弃」台湾及澎湖群岛主权,为何还需要单独与中华民国政府签订和约?若仅是「放弃」台湾及澎湖群岛主权,为何《中日和约》第10条写道,「确认中华民国国民应包括一切台湾及澎湖居民」?甚至还因为中日和约的签订,使得在二次大战期间,被日本徵召达20余万人的「台籍日本兵」,根据日本厚生省与我内政部核对资料,阵亡者即达32806人、重伤者327人,日本政府坚拒对彼等之欠饷、军邮等等赔偿,并声称战后台湾住民已非日本籍,故而无法享有日本政府所订的《恩给法》及《战伤病者战殁者遗族援护法》之权利。

回顾至此,我们可以归纳四个事实:

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台湾与澎湖群岛是由日本放弃主权,并归还给中华民国政府。

二、中华民国政府是受害最深,死伤最为惨烈的战胜国,将台湾及澎湖群岛归还给中华民国,是中美英苏等同盟国的共同决定,并由日本天皇代表在东京湾签字同意,因此所谓「主权未定之说」是全然错误的。

三、即使两岸之间因政治制度的差异而导致中国代表权之争,也并不影响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群岛的主权,并将其归还给中华民国的歷史事实。

四、若台湾的政治人物妄言「台湾地位未定论」,不仅是自我否定目前已在台湾执政超过70年「中华民国政府」的合法性,更是罔顾台湾社会得来不易民主改革的成效与正当性!

注释1:参见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papers, The Conferences at Cairo and Teheran, 1943 (Washington, DC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61), p.566.

注释2:徐永昌将军是家父宋达将军抗战期间服务于军令部时的老长官,徐部长因家父工作优异,破格特保进入陆学大学深造、并以第一名的成绩毕业。来台后,家父还带着楚瑜、在年节时向已退休的徐爷爷拜年;徐部长过世后,安葬于阳明山公墓,家父亦带楚瑜至其墓园捻香致祭。

注释3:联合国1946年成立以来,每年均会出版25到40卷左右的条约汇编,《日本降书》被收录在《联合国条约集》1952年10月出版的第139卷。

(作者为亲民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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