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1日,新北市一名女警于执行巡逻勤务时,因故擦撞路旁三辆轿车,引发民事纠纷。由于遭碰撞的车辆中,一辆为宾士,另一辆为特斯拉,所以引起媒体广泛关注。昨日(6月6日),双方进行第一次协商,车主希望由肇事女警出价180万将受损车辆购回,更引发大眾议论。

实则,本案受损车主应循国家赔偿程序,向新北市政府求偿,请求新北市府「回復原状」,亦即支付车辆之修復费用;车主向女警个人求偿,并且要求购回受损车辆,与法律规定不符,也很难期待本案年方25岁的女警有足够的资力可以拿出180万购回受损车辆。

简言之,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2项前段规定,「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同法第9条规定,请求赔偿时应「以该公务员所属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同法第7条并规定,国家原则上应负「金钱赔偿责任」,并且应该是由各级政府编列预算支应相关之国家赔偿费用。事实上,新北市政府早已订颁「新北市政府国家赔偿事件处理要点」以及「新北市政府国家赔偿事件赔偿计算基准」处理相关的赔偿事宜,其中「赔偿计算基准」第5点第1项更明定:「物之损害赔偿:以修復为原则,并以修復费用为估定基准。修缮费超过重置费用一点三倍者,以重置费用一点三倍为限。」

本案女警系于执行巡逻勤务时,驾驶公务车,擦撞路旁三辆轿车。此明确为「公务员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之行为,且该名女警对于车祸之发生,显然至少有过失,依据上开国家赔偿法之规定,相关车主应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该女警所属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请求国家赔偿,要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进行金钱赔偿,支付车辆之修復费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身为女警所属机关,不应将本案的赔偿责任推给女警个人承担,而应积极辅导受害民眾依循国家赔偿程序处理。如此,公务员(女警)不至于因为此一意外承担过重之赔偿责任(依据国家赔偿法之规定,公务员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受损车主也才能快速获得赔偿,不至于因为调解或诉讼程序拖延时日,无法获得正义。

(作者为泰鼎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前台北市政府法规会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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