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施行至今已歷经7次修宪,最近一次修宪是在2005年。相隔17年,本周六(11月26日)即将迎来宪法修正复决公投。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修宪案不是由国民大会代表投票决定,而是由选举人投票决定,这是中华民国宪政史上首次由人民参与的宪法修正案,其意义之重大,不言而喻。
然而令人惊讶的是,这么重要的法案,根据民间团体近期所做的民调显示,竟有过半数民眾不知有此项修宪案,而且就算知道此案,亦有99%的民眾不清楚本次修宪内容。大多数的民眾对于为什么修宪、修了什么内容、如何计算有效同意票等问题,不是一知半解,就是状况外。民眾对修宪的了解与关心程度,远不及对地方选举。
宪法乃国家根本大法,是建构国家、规范组织与权力运作,以及保障人民自由与权利的基本规范。因宪法具有抽象性与高度政治性,在实践过程中难免出现宪法漏洞和无法适应当代政治社会变迁之情事,故宪法不宜一成不变,而应与时俱进,透过宪法解释、宪政惯例和宪法修改等方式,赋予宪法新的意涵,以维持宪法的生命力。
「修宪」,是直接变动宪法条文,以达改变宪法现状、促进宪法变迁的作法,是一项直接体现国民主权、具高度政治性的行为。它涉及政治社会运作基本规则的改变,攸关国家宪政秩序之安定和全国国民之福祉。故「发动修宪」必须建立在社会与政治环境有亟需改变需求和全民有高度共识的基础之上;而且修宪的过程应公开透明并要充分的沟通与思辩,如此修宪才具有民主正当性。宪法修改若被政治力操控,暗藏政治算计,不仅恐致宪法破毁,亦将动摇国本。
本次宪法修正案系与18岁公民权有关。依现行宪法第130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年满20岁者,有依法选举之权,除本宪法及法律别有规定者外,年满23岁者,有依法被选举之权。」立法院提出的修宪案,系将前述国民之选举投票权的年龄与被选举权的年龄一併下修至18岁,亦即日后年满18岁的青年不仅可以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及公投的投票权,还有资格参选公职人员选举并担任公职人员,例如立委、议员、里长、乡镇市长、县市首长等。本次修宪复决案一旦通过,将全面放宽18岁青年的参政权与任公职权。
诡异的是,这次修宪案的各方宣传,一面倒的只谈18岁公民选举投票权之事,刻意模糊本案还下修18岁公民被选举权的事实。大家对18岁青年参选和担任公职适当与否的问题避而不谈,有意淡化此项社会争议。就连中选会举办的5场说明会和复决公投公报上所载行政院意见书,亦对此问题轻描淡写,缺乏对18岁青年可胜任治国职责的论述;反倒是要大家放心,就算宪法修正案通过,还有《公职人员选罢法》可把关,不会发生18岁就可参选民意代表和民选首长之事。
坦白说,这种说法只能唬弄没有政治sense的人。以台湾目前政治挂帅、选举优先的政治生态来看,难保掌握立法院多数的执政党不会于修宪通过后,迅速修法将参选年龄降至18岁,藉此拉拢年轻人选票和扶植政治接班人。
我国系採代议民主体制,地方各级行政首长亦为民选,故民意代表和地方首长们必须具备一定程度的智识、才德与政治经验,才能善尽治理、问政与监督之职。当前18岁的年轻人是否具备这样的条件,值得吾人三思。
在资讯不对称和欠缺沟通思辩的情况下,政府鼓吹民眾投下支持18岁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修宪复决同意票,实在无理。本次修宪复决公投将是民眾对立法院进行的一次不信任投票,若没通过,就请立法院自行解散吧!
(作者为国立清华大学通识教育中心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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