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海基会董事长郑文灿交保案件相关新闻,据报导指出,其被控于桃园市长任内,涉收贿500万元为主导「变更林口特定区计画工五工业区扩大方案」(华亚科技园区)旁农地自办市地重划案,检察官声请羁押而经桃园地院邓姓法官裁定以500万元交保(臺湾桃园地方法院113年度声羁字第574号裁定),检察官已经提出抗告,高院已裁定撤销发回。

根据桃园地院新闻稿,交保裁定是说被告所涉犯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泄密罪嫌,被告虽否认犯行,但有相关证据可佐,因此认为犯罪嫌疑重大,但是因为其他同案被告已被裁定羁押禁见,还有一位高龄近90岁的同案被告,被裁定具保并限制住居及禁止与相关人员联繫等情,且本案之案发时间距今长达7年之久,相关监听译文及搜证照片都有了,所以认为无羁押之必要。

然而,报导又说裁定交保的邓姓法官,其父亲曾经在郑文灿为桃园市长任内担任政风室处长、郑文灿为行政院新闻局长时担任政风室主任,引发法官是否要迴避此案的问题。

不过,桃园地院表示该法官当日是值班法官,依规定承审声押案。「法官的父亲与被告之间曾经有部属关系,这样构成法官迴避事由吗?」

所谓迴避,是指为了避嫌而退出案件的审判。原则上,有「法定迴避」、「声请迴避」事由二种情形,法定迴避又称为自行迴避,像是有特定亲属情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条的法定要件构成,法官就一定要迴避;所谓声请迴避,是指存在如前述第17条的法律规定,法官必须要迴避的情形外(当事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项随时提出声请),还有情况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也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本文,声请法官迴避此案。

现在问题来了,「法官的父亲与被告之间曾经有部属关系」,并不构成法官法定迴避事由,所以法官不主动自行迴避,没啥问题;但是,会不会因为法官父亲与被告间有前述特定旧部属关系,而认为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其实,这个非常难以判断,法官父亲与被告间的关系是否会影响到裁判,也就是与法官审判有何关系?抽象来说,例如:法官可能和父亲关系很好,法官也可能和父亲关系不好:请问要如判断何谓「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

但是,本件未羁押而交保的裁定理由,容有讨论空间,所以关于程序要件,或许也会被拿来讨论。也就是说,本案当事人即检察官,正常来说会以此部属关系之声请迴避事由作为抗告理由之一,主张交保裁定违法,来增加上级审撤销裁定发回重裁的机率。

本案之中有关「羁押必要性」(实体要件)、法官迴避事由(程序要件)将成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案例教材。

(作者为阳升法律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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