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劳动部考绩会已就职场霸凌轻生案对劳动力发展署北分署长谢宜容做出记两大过免职的决议,期间一度传出谢员请辞讯息又遭当事人否认。更令人费解的是,事态之严重已惊动总统、行政院长发表道歉,劳动部长何佩珊先前道歉也声明请辞,不过是属吏身分的谢不仅不出面道歉,而其书面道歉声明毫无反省之意,另竟还声明不曾请辞,如此作派堪称当今政坛地狱笑话,不得不说谢员心态可议至极。
相关单位如知谢员如此目无法纪,实应于权责范围内做出最严厉之处分与刑罚,包括劳动部考绩会除已做出予以两大过加停职处分决议外,劳动部亦应速应上报监察院处置,且监察院既已主动介入调查,更应针对谢员平日行事与轻生案之间的因果关联程度作出符合社会期待的处置,例如弹劾谢员移送公惩会惩处;公惩会则应将谢员事件发生后的态度作为重要惩处参考,最重不能排除依《公务员惩戒法》第9条处以免除职务的处分可能,完全剥夺谢员日后担任公务员的权利,即便谢已不是公务员也不愿再当公务员,也应用最重的惩处回应谢的犯后态度与社会期待。
更让人民可能难以接受的是,目前谢员已遭停职,其两大过免职决议尚待跑完铨叙部流程方能确定免职,而其免职不过是丧失分署长官位而非公务员资格,除非后续公惩会做出免职处分,否则谢员仍可到其他公家机关復职。
最难让人民接受的则是,在劳动部接受其考绩会免职建议后直接做出免职的行政处分前,或者劳动部最后选择直接移送监察院,则这段期间谢不仅不用上班,还能继续领半薪,叫家属与人民情何以堪。
在此强烈要求劳动部比照之前内政部对待新竹市长高虹安因案一审有罪停职不予支薪的良善作法,毕竟《公务人员俸给法》第21条第一项仅规定停职人员于停职期间,「得」发给半数之本俸,而非「应」;且,依据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106年6月22日总处给字第1060049606号函解释,由具有行政监督权限之上级机关审酌当事人事实情况是否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及涉违法失职程度等,裁量得否发给半数俸额之决定,亦即劳动部应有权裁量。
谢员闯出如此弥天大祸,劳动部如仍执意让谢可领半薪,岂不是让赖、卓的道歉与何部长的口头请辞成为另一个政坛地狱笑话?孰轻孰重重不可不慎。(作者为自由撰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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