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赖清德日前依照《宪法》第44条规定行使总统专属之院际调解权,召集五院院长会商国政,欲为朝野斗争打开僵局。不少舆论对总统动用此权表达欢迎,多加讚赏总统高度,实则以史观之,该权是不折不扣为总统专权而生,旨在为总统干预五院政事建立宪政合法性而来,所谓协调不过徒有其名。
院际调解权的立法滥觞来自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当时并非宪法位阶。法条订定之初全文为: 「院与院之间不能解决之事项,由国务会议议决之。」后于1930年修正为:「院与院之间不能解决之事项,由国民政府会议议决之。」盖因当时国内由军政转入训政时期,《国民政府组织法》序言即明文授予国民党指导、监督政府权力,而国民政府主席必为国民党实际领导者(时为蒋中正),不论是国务会议或改名后的国民政府会议均由其主导,合议制度不过表面。因此五院实际是隶属于国务会议(或国民政府会议)之下,国民政府主席亦即国民党实际领导者是五院的上司,方才有发生院与院之间不能解决之事项时,由其上司议决之的制度设定。
尔后在1936年的「五五宪草」设计中,将其改为:「总统得召集五院院长会商关于二院以上事项,及总统谘询事项。」盖因五五宪草规划下,仍保留总统对行政院以外的其他四院有形式上的监督权,实际上总统与其他四院分别向国民大会负责。因此总统虽有权召集五院或分别会商,但非常态化或法制化的设立机关存在,其会议议决事项法理上亦对五院无任何拘束力(今日召开之院际协调会议也无拘束力)。
及至抗战结束,民国35年在国民党、共产党、民主同盟、青年党与无党派等全国跨党派参与所举行政协会议中通过全名「政治协商会议对五五宪草修正案草案」的决议(简称政协宪草)。在野党派认为五五宪草设计仍嫌总统权限过大,因此偏向责任内阁设计,因此在政协会议宪法草案决议案中列有:总统召集各院院长会商,不必明文规定。尔后通过的政协宪草已不见赋予总统的院际会商权,显见立法之初,该法条被认为是总统权限过大恐以实质影响力干预五院行政,因而未将其列入政协宪草。
不久国共战争爆发,制宪会议在共产党等国内主要在野党派未参与的情况下通过《中华民国宪法》,而政协宪草而非五五宪草,仍旧作为制宪之始的版本,惟仍在国民党统治需求下,将政协宪草十四章152条在新宪中扩张到十四章175条,其中就包括第44条的院际调解权,授权总统在《宪法增修条文》未订定施行前倾向内阁制宪政设计的时代,相对以客观高度对五院争执进行调解。
然而在《宪法增修条文》施行后,总统实质控制立法院以外其他四院院长及其院部重要人事任命,院际调解权自失1947年立宪初始意旨。更甚者,总统权限无限朝五五宪草甚至是训政时期国民党独大的宪政体制靠拢。此次总统赖清德召集五院调解,其权力背景更像是回到其前身《国民政府组织法》院际争执议决权的时代,本质上是国家元首对五院进行从属确认,能否解决院际争议则在所不问。
如对照院际调解权由来不难发现,各种对院际调解权高估溢美之词,本质上都是对总统专权独大的一种权力崇拜,过度赋予总统在权力分立架构下显不相当的特权,哪怕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权力,都可能在特定时期造成程度不一的民主危害。正视总统权力过大又无须负责,现行宪法早已无法加以制衡的体制弊病,远比关注总统欲将院际协调例行化举行,重要百倍不止。
(作者为自由撰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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