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初审通过《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草案,在第6条规定不得搜集、处理及利用的个资部分,除医疗、基因、性生活资料外,为免争议,新增「病歷」一项。
该条文也包含「除外条款」,即敏感个资可以搜集的状况,现行规定如公务机关执法需要、当事人自行公开、基于医疗卫生或犯罪目的之学术研究等,另外增列获当事人书面同意后,也可搜集。
不过,草案特别将「犯罪前科」拉出,除前述现行可搜集之缘由,另订也可因「维护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必要者」搜集,但搜集、处理之办法必须由主管机关会同法务部,另以法规命令订定之。
会中也通过临时提案,要求法案三读通过后,应在3个月内儘速施行;且101年10月以前搜集的个资,主管机关应力促所辖机构依法告知被搜集个资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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