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国是会议,今日上午9点在司法院召开第三次增开会议,议程原订讨论如何具体保护犯罪被害人,建构维护被害人尊严刑事司法等3项议题,因委员讨论热烈,会议直到下午近3点才结束。原本出席委员,曾任郑捷、龚重安、蔡京京和小灯炮案王姓凶嫌的辩护律师黄致豪,提案讨论相关「侦查不公开」议题,因先前会议就曾讨论,加上今日会议时间冗长,最后并未讨论。
召集人罗秉成说,这个议题保留到日后会议再讨论;届时如议题讨论事项过多,受限时间因素也有可能就不再讨论。
建构维护被害人尊严的刑事司法,保护犯罪被害人议题,与会委员认为,犯罪被害人乃是身心受苦、权利受害者的「案件当事人」,但在刑事诉程序条文规范却非「诉讼当事人」。其中属于生命、身体等受到重大侵害的犯罪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尤其有特别保护的必要,因此类被害人面对刑事司法程序「孤立无援」,仅能「暗夜哭泣」。
为能提升台湾人民对于司法的信赖,政府不仅有义务协助被害人走出伤痛,刑事程序更应避免造成「二次」、「三次」伤害可能,并该反映被害人观点意见,最后达成以下5项结论。
1.保障隐私,维护尊严。法院在行公开审理程序时,应保障被害人或其家属的隐私,如非必要,不揭露被害人或其家属的相关个资。
2. 诉讼资讯适时掌握:犯罪被害人是案件的当事者,应有权瞭解诉讼进度,如侦查中告知侦查进度及案件记录。因此,案件侦查终结,不论起诉、不起诉、缓起诉等,以及案件诉讼过程,应建置诉讼机制保障被害人阅卷、通知(例如,加害人交保、假释等等讯息告知)等权利,以使被害人了解、掌握程序进行及其内容。
3.法庭保留被害人席。为尊重被害人及保障其权益,应于法庭审判区域内设置被害人席位,且其席位应邻近检察官,以利于充分沟通进行相关诉讼活动,使法院得充分听取被害人之意见。
4.纷争解决一次性:为减轻被害人所受精神苦痛与负担,避免民刑事裁判矛盾或不一致情形,原则上应藉同一审判程序解决民刑事争议纠纷,建请司法院研议以修法或司法行政措施予以落实,尤应提供刑事庭法官对附带民事诉讼自为判决的制度性诱因,以鼓励刑事庭法官落实刑事诉讼法第501条规范。
5.扶助律师一路相伴。对经济弱势等犯罪被害人,申请法律扶助,法律扶助基金会应指派熟悉被害人保护法令的扶助律师,协助被害人落实刑事程序的支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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