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维冠金龙大楼倒塌事件引起3件国赔案,第1案由刘姓、黄姓两人告官国赔,台南地院民事法庭4日宣判,法官认为原告指台南市工务局未能审查出借牌偽造签名等缺失,尚属无据,官员未到场勘验与日后大楼受损未必有因果关系,因此驳回告诉,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全案可上诉。
台南市维冠金龙大楼在2016年因地震倒塌,造成115人死亡,事后共有6件民事求偿案,前3案为向建商林明辉等5人求偿,已陆续判决。
另外3案为国赔案,第1件国赔案为刘姓、黄姓受灾户状告台南市工务局,刘男长子与孙儿共3人因维冠金龙大楼倒塌而死亡,认为台南市政府应付丧葬费、抚养费与抚慰金,共求偿268万余元。黄姓受灾户求偿288万元。
台南市工务局答辩时指称,就维冠大楼建造执照、建造执照的变更设计、使用执照的审查程序并无任何过失或怠于执行职务。
台南地院判决认为,原告指台南市工务局审查建照核发时,未能发现建商设计上及借牌偽造签名之缺失,属怠于执行职务等语,尚属无据。另外,原告认为官员未前往现场勘验,以致未发现建商未按图施工,难论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因此判决驳回原告之诉,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全案可上诉。台南市工务局副局长王建雄听闻宣判消息,低调表示「尊重司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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