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姓男子去年11月间与友人饮酒唱歌,席间与黄姓男子因敬酒发生口角,刘男愤从车上拿出西瓜刀,朝他手部及脸部挥砍多刀,致黄手腕、手指垂腕及垂指失去伸张功能已严重减损肢体机能。刘男辩称当时酒醉记忆模糊,但台中地院法官勘验现场监视影像画面,认定他犯案时将刀藏在身后走近黄身边,突然亮刀连续砍人,意识清醒且警醒,依重伤害罪判5年2月,仍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刘男在2019年11月20日晚间与友人在台中清水区饮酒唱歌,席间,黄男过去敬酒,刘男认为遭挑衅心生不满,怒而到车上拿西瓜刀,他右手持刀,但刻意掩藏在臀部及大腿后侧,等走到黄男身后约1小步距离,突然良刀连砍黄左上臂2刀、左脸2刀,再高举刀时见黄男出手抵挡,立即暂停,但黄男一放下手,竟再补左脸1刀。
经在场友人趋前阻止、抢走刀子,刘男才罢手,并驾车逃逸,黄男左手臂、左脸及左颈部多处刀伤,併三头肌及桡神经等多处受伤断裂,导致左手腕及手指垂腕等失去伸张功能,严重减损肢体机能,案经警方循线查获。
刘男到案坦承犯行,但辩称,他因酒醉对事发过程已记忆模糊,刘的委任律师则以饮酒致辨识行为违法会依其便是而行为能力减低,请求减低其刑。
法官勘验案发现场监视录影画面发现,刘男将刀藏于身后,以避免黄男警惕防备,且仍能从容观察黄男的动作而暂停砍人,认为他犯案时意识清醒,并无因酒醉而减低辨识能力,且手段甚为凶狠,造成黄男伤重大,并无援引酌减其刑的余地,而依重伤害罪判处徒刑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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