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今年6月30日在股东会上删除部分股东表决权,引发争议,财团法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简称投保中心)因此提告请求解任大同前董事长林郭文艷的董事职务。台北地院认为,林郭确实严重违反相关规定,判投保中心胜诉,可上诉。
法官认为,股东资金是否属于违法陆资,应分别由金管会、经济部调查认定,林郭文艷虽担任股东会主席,但不具调查能力,也无认定权限,却自行认定郑文逸等股东是陆资,而删除表决权,应已违法;另本案并非企业併购,林郭却以王光群等五群组股东未依法申报併购,认定无表决权,也违反公司法、大同公司章程等规定。
法官指出,林郭文艷导致大同自今年7月2日起列为全额交割股、暂停融资融卷交易、不得自办股务、经济部准许市场派召集临时股东会,确实降低公司商誉、再次支出股东会成本费用等,造成公司莫大损害。
法官并指,林郭文艷自2018年2月1日接任董事兼董事长,依其社会经验、教育知识、经营能力及眼界,理应知悉公司治理精神,懂得尊重股东权利,却在股东会径自删除表决权,再以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合理化自身不当行为,藉此脱免责任,已不适合主掌公司经营。
法官痛批,林郭文艷本次行为凸显我国股东会乱象,若未依法解任,将成为其他经营者模仿的对象,不利我国公司治理的法制发展,林郭擅自剔除股东表决权,违反受托人义务、手段不符比例原则、违背公司治理精神,确已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故判解任林郭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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