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业务规则」修正案,上柜公司併购对象如为我国未上(柜)市之证券、金融或保险等特许事业经其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时,排除柜买中心就该等未上(柜)市公司为适格性审查之规定。
二、「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审查准则」及「外国有价证券柜台买卖审查准则」修正案,以科技事业、文化创意事业身分或多元条件申请上柜之公司,原即以豁免获利能力方式上柜,考量其营运模式短期间无法获利,多有仰赖私募资金挹注,为活络投资意愿,优化发行环境同时兼顾股东权益,若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下,该私募有价证券未来亦得豁免获利能力标准补办公开发行并上柜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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