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因应近来外人直接投资模式越趋多元复杂,为避免陆资以跨境多层投资的方式规避审查,以及陆资来台投资,可能受大陆地区党政军的决策指示等情况,经济部30日公布发布修正「大陆地区人民来臺投资许可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及相关解释令,以三大方向加严审查,整项修正案即日起上路。
经济部表示,包括美国、日本、欧洲、澳大利亚等主要国家莫不提高对于外资投资审查之门槛,针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跨境投资交易强化审查机制,扩大主管机关审查能量。
而这次的修正重点,包诺修正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之定义:发布「百分之三十」计算方式之解释及修正「具有控制能力」之认定标准,以严格认定第三地区陆资定义;扩大投资行为态样:增订大陆地区投资人以契约或其他方式控制臺湾地区独资、合伙、有限合伙或非上市、上柜或兴柜公司,及第三地区陆资公司併购臺湾地区非上市、上柜或兴柜公司之营业或财产,均为应申请许可之投资行为。
另外,同时也修正大陆地区党政军所投资之企业者,主管机关应限制其来臺投资:就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所投资之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主管机关应限制其来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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