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罗淑蕾在2017年参加「美加东12日旅游团」,事后被同团蔡姓女子抱怨她集合不准时、临时更改行程,质疑她「耍大牌」,罗女提告求偿200万元、登报道歉,台湾高等法院维持一审认定,判罗女败诉。可上诉。
刑事部分,检察官认为蔡女抱怨行程受影响,没有贬损字眼,对蔡女作出不起诉处分。
罗女提起民事求偿主张,蔡女未经任何查证接受媒体记者访问时,投诉领队于多伦多通关时对她提供特殊待遇、独木舟行程因她不愿参加即遭取消、她集合迟到致延误行程,并指摘她「官威很大」。
罗认为这些言论造成不特定大眾听闻后,产生她利用前立法委员身分享有特权之不良印象,严重侵害上诉人名誉,致上诉人受有精神上痛苦,请求蔡女赔偿200万元,并在报纸头版刊登澄清及道歉声明。
北院判罗女败诉,她提上诉,高院认为,蔡女虽向记者指称她「官威很大」,但她曾担任立法委员等重要职务,为知名公眾人物,其是否因前立法委员身分而享有特权,非单纯涉及私德,应认与公共利益有关,属可受公评之事。
合议庭认为,蔡女本于亲身经歷而为此评论,纵使其用词令上诉人感到不悦,然并未逸脱对于可受公评之事为适当评论之范畴,应受宪法言论自由之保障,难认应负侵害名誉权之损害赔偿责任,判蔡女免赔及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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