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因应大型车辆驾驶人因视野受到车体设计所局限的视觉盲点而造成的种种交通意外,立法院今日三读通过《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18-1条修正案,规定汽车未依规定装设行车纪录器及行车视野辅助系统者,处汽车所有人新臺币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四千元以下罚锾,至于应装设行车视野辅助系统之车辆规格及种类,由交通部订之。
原本该条条文只规定汽车未依规定装设行车纪录器者,处汽车所有人新臺币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四千元以下罚锾,并未提到行车视野辅助系统。
为因应大型车辆驾驶人因视野受到车体设计所局限的视觉盲点而造成的种种交通意外,立法院今日三读通过《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18-1条修正案,规定汽车未依规定装设行车纪录器及行车视野辅助系统者,处汽车所有人新臺币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四千元以下罚锾,至于应装设行车视野辅助系统之车辆规格及种类,由交通部订之。
原本该条条文只规定汽车未依规定装设行车纪录器者,处汽车所有人新臺币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四千元以下罚锾,并未提到行车视野辅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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