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税法第89条规定,承租房屋的营利事业负责人即为扣缴义务人,于每月给付租金时应按规定扣缴率扣取税款,必须依所得税法第92条规定,在次月10日前向国库缴清,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前一年度扣缴税款开具扣缴凭单汇报国税局查核,但如果每次应扣缴税额不超过2千元可免扣缴,以租金而言,每月租金未超过2万元免扣缴。
高雄曾有小规模营利事业负责人A向房东承租一栋三楼透天房屋,双方约定按月给付租金4.5万元,其中第一、二楼作为营业使用,第三楼为一般住家。
依实际使用情形核算,A营业用月租金为3万元,依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应按给付额扣取10%税款、即为3千元,因已达应扣缴税额标准,负责人应依规定将每月扣取税款缴纳国库,并于次年1月底前向国税局申报扣缴凭单。
然而,A负责人未依规定办理申报扣缴,最后国税局要求A补缴税款与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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